網友問到,我在單位上班已經有二年,單位一直沒有為我繳納社會保險,只是在勞動合同有約定,每月的工資中包含保險金,由員工自己繳納。我沒有交,現在因工負傷,請問我能夠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費用由你個人繳納的條款因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所以,你單位沒有為你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賠償及相關待遇由你單位承擔。
員工入職30天內須繳社保 未按時繳費可采取強制措施
11月1日,《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實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并申報繳納社保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的,將被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面臨處罰。
社保法實施之后,為了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部分企業“工作滿一定年限才給參加社保”、“以企業效益不佳為理由少繳社保費”等行為,都是違法的。
未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員工也屬于違法行為。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費怎么辦?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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