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自貢市榮縣保華鎮禮佳街道駕駛員董中華來到榮縣交警大隊度佳中隊,拿出印有“人民交警為人民,迅速偵破逃逸案”的錦旗,激動地說:“感謝交警同志為我追回了損失。”
近日,榮縣保華鎮禮佳社區居民董中華駕駛川L32204號轎車從榮縣回禮佳,行駛至保華鎮高灣村2組路段時,與一輛占道行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兩輪摩托車駕車人輕微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兩輪摩托車駕駛人要求不報案私了,由于兩車損壞較嚴重,加之摩托車人有傷,董中華堅持要向交警部門報案處理,并向交警部門報了案,兩輪摩托車駕駛人在交警未到達現場時未留下任何信息即離開現場不知去向。
從現場勘查的情況看,該事故明顯屬于無牌摩托車占道行駛造成的事故,應由摩托車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由于摩托車無牌照,駕駛人又沒有留下任何可以查找和聯系的信息,也不知肇事摩托車的來歷,更不知摩托車駕駛人的傷勢情況。
為查清案情,度佳中隊辦案民警經多方調查,終于查明駕駛無牌摩托車人為長山鎮光輝村1組村民榮綱,經詢問肇事者榮綱,由于沒有摩托車駕駛證,駕駛的摩托車又沒有牌照和參加任何保險,為逃避處罰和賠償對方的損失,認為自己的摩托車沒有牌照交警查不到,于是就棄車而逃。隨后交警進行了周密的走訪調查,終于擋獲了嫌疑人,為受害人挽回了損失。
那么,肇事逃逸后通常面臨怎樣的處罰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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