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等。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消息,從5月1日起,將調整多項社會保險政策。近日,針對調整事項,相關部門一一進行了解讀。
變化一:調整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12%調整為14%。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不變,仍為8%。
解讀:按照省里要求,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早在2012年1月起就應該調整了,寧波考慮到企業轉型升級、淘汰落后產能等因素,延遲至今年的5月1日,也是全省最后一個調整落實的地區。
變化二:外來務工人員如果離開寧波就業,經申請,由本人按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8%補繳個人繳費部分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
解讀:這次辦法調整后,外來務工人員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只要按本人參保對應的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乘以個人繳費部分(8%)乘以參保的月份數就可以轉移。
變化三:外來人員在寧波就業,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之前參加外來務工人員大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統一變更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解讀:外來務工大病醫療保險當時主要是為了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需要而建立的,但沒有門診醫療待遇。
為提高外來工醫療保障水平,同時考慮企業的繳費負擔,外來務工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將用3年時間來過渡。
在過渡期內,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正常繳費比例的一半設定。其中,市區按6.5%(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5.5%的比例、個人按1%比例)繳費,繳費基數仍按下限標準設定。
外來務工人員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調整后,其醫療保險待遇也將隨之提高。
變化四:調整低標準養老保險適用范圍與對象。與之相對應的是,住院醫療保險不再適用于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解讀:我市現行的低標準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在繳費標準上的差別,主要是在確定繳費基數時,前者是將參保職工的繳費基數保底線定為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0%,而后者是60%(當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0%低于最低工資時,調整至最低工資)。
此次調整之后,低標準養老保險將不再適用于用人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其職工(雇工)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統一調整為按基本養老保險來確定。
住院醫療保險是與低標準養老保險相配套的保障制度。低標準養老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和對象調整后,住院醫療保險應該隨之調整。但考慮企業負擔,住院醫療保險調整為基本醫療保險,也實現三年時間過渡。
在過渡期內,用人單位經本人同意,可暫保留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其繳費標準維持不變。過渡期結束后按規定統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變化五: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調整。
解讀:寧波市級統籌區2006年開始已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險合起來征收,如果企業要正常運營,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就必須繳齊這五險。但目前各縣市區“五費合征”還不完善,用人單位選擇性參保的現象時有發生。
新規后,全大市的用人單位要按月申報單位上月的工資總額作為單位繳納五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統一由縣級及以上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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