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訂酒店要上一個網站、查詢醫保信息要去一個網站、查詢住房公積金要去一個網站……各種分散的網站讓人不勝其煩。近日,小編從福州市委宣傳部獲悉,現在福州市政府即將推出一個福州醫保查詢服務平臺,將各種服務與政府資源整合到一個網站上,讓市民實現一個網站上的“在線辦事”。
據悉,整合了政府公共部門、公用事業單位和商業服務機構各項信息的福州市民融合服務平臺,本月6日將在福州舉行首發式。首發當天,市民可登錄網上福州醫保查詢平臺,查詢個人醫保、住房公積金、社保、水費、燃氣費等。年內,該平臺的呼叫中心和社區服務站也將啟用,并增加預約掛號,及酒店、機票預訂等服務。待平臺完全成熟之后,市民通過平臺不僅可以實現公積金支取、交通罰單辦理、水電燃氣費繳納、醫院預約掛號等服務,甚至可以完成從出生到上學、工作乃至死亡覆蓋整個生命周期的一系列手續。
據介紹,福州醫保查詢服務平臺啟用后,市民登錄注冊后,再經過相關程序的身份確認后,并同手機綁定,就可以實現查詢和訂閱的功能。市民也可以撥打400912980獲得相關信息。市民可通過電腦、手機、移動終端、自助終端、互助設備、家庭終端等,隨時、隨地獲取各類融合服務。比如,融合政務信息服務、融合網上辦事服務、融合商業便民服務、融合智慧增值服務等。
另外,從福州市醫保中心獲悉,從2013年起,福州市將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使用范圍,個人賬戶不僅可在定點藥店買藥,還可為親屬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保費,也可用于體檢。
由于使用范圍較窄,資金使用率不高,累計結余量大,福州市已有122萬人參保城鎮職工基本醫保的個人賬戶資金累計結余16億元,并呈逐年遞增趨勢。為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效率,減輕參保人員負擔,福州市近期出臺新規,進一步擴大個人賬戶資金使用范圍。政策調整后,參保人員可使用個人賬戶資金在福州市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結算購買藥品(準字號藥品、中藥飲片)、醫療器械(食藥監械字、藥監械字)、消毒用品(衛消字);在與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簽訂繳款協議后,參保人員可使用個人賬戶資金為其親屬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還可使用個人賬戶結算在市屬以下(含市屬)定點醫療機構健康體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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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將完善職工基本醫保政策五情形可視職工繳費年限
針對廣大參保職工關注的熱點問題,福建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對福建省職工醫保政策作出了調整和完善。哪些情形可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退休時繳費年限不足的補繳基數是多少。據悉,針對這些廣大參保職工關注的熱點問題,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對我省職工醫保政策作出了調整和完善。
根據《通知》,各地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符合以下5種規定的,可以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1、原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的連續工齡;
2、經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批準招工的縣以下城鎮集體(含街居)企業的連續工齡;
3、1996年1月1日以后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包括統配的大中專畢業生、退伍軍人、國有集體企業調入人員等)的工作年限;
4、軍人服現役年限或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年限(包括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
5、臨時工被單位錄取為正式職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工作年限,經認定可合并計算的連續工齡。
《通知》同時規定,被開除公職的判刑和勞教人員,其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連續工齡不再作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不足時的補繳基數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的,應按本人申報辦理醫保在職轉退休手續時的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一次性補足后,方可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通知》規定,參保人員補交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劃入個人賬戶。
《通知》還規定,參保單位因各種原因欠繳或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影響該單位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中斷繳費期間的醫保待遇
有關職工醫保中斷繳費后補繳及中斷繳費期間的醫保待遇問題,本報熱線968800常常接到讀者的咨詢。《通知》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應保持連續,不得隨意中斷。中斷繳費期間選擇參加當地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或其他國家規定醫療保障方式的,再次申請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可以免于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年限不作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
首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連續參保時間(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2個月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額不超過統籌區內正常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保待遇的40%-50%(省本級為50%)。連續參保時間(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2個月及以上的,按正常參保人員享受醫保待遇。
參保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中斷時間不超過3個月,以本人當期醫療保險繳費工資為基數補繳后,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參保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參保繳費時,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12個月內,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額為統籌區內正常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保待遇的40%-50%(省本級為50%)。
參保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本人不愿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在重新參保24個月內,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額為統籌區內正常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保待遇的40%~50%(省本級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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