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的李明友說,孩子得了較為嚴重的先心病,在濟南大醫院做手術花了5萬多元,回家報銷了3萬多,挺好的。但是對于大病保險的政策,李明友提出了疑問。“這次納入大病保險的20種病,和之前新農合的大病一樣,那是不是兩個政策都可以享受呢?我這種自己負擔的2萬元,是不是能再報銷啊?”
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像新農合,在我該報銷的基礎上,對高額費用進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說是基本醫療保障的拓展和延伸。再說白一點就是新農合制度報銷了以后,對患者的自付部分再給予一定比例的報銷,這就是大病保障的補充和延伸了。
開展大病保險和新農合的重大疾病保障試點這兩項工作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減輕居民患重大疾病的醫療費用的負擔。但是兩者的方式不同:一個是從病種入手,一個是從費用入手。衛生部先做的20個大病是從病種入手開展的。病種入手和費用入手也各有優缺點,從病種入手,臨床路徑比較明確、療效確切、費用可控,但是目前只有20個病種,受益面窄,現階段有些疾病難以納入;按費用入手的好處就是不管什么病種就是公平性好,只要費用高了都可以給你報銷,但是有些病的費用是不可預見的,30萬也能花、100萬也能花,幾百萬也能花出去,那這就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基金透支的風險。
所以各有優劣,我們將逐步完善已經開展的大病保障的工作機制,做好既有的大病和大病保險的銜接,優先把這20個大病納入大病保險的范圍。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9月30日正式公布《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近年來,隨著全民醫保體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眾看病就醫有了基本保障,但人民群眾對大病醫療費用負擔重反映仍較強烈。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突出問題。
《意見》指出,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保障范圍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所需要的資金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不再額外增加群眾個人繳費負擔。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應按政策規定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在參保(合)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險保障水平以力爭避免城鄉居民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為目標,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補償政策,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意見》指出,通過政府招標選定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符合基本準入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自愿參加投標,中標后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承擔經營風險,自負盈虧。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征營業稅。
山東省印發《關于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醫療保險工作的意見(試行)》
意見提出,2013年,先將嚴重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農村居民生產、生活、給家庭帶來沉重負擔,且療效確切、費用易于控制的20類重大疾病納入大病保險保障范圍,包括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耐多藥肺結核、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等。隨著籌資水平提高逐步擴大保障范圍。
據了解,在新農合政策范圍內報銷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在參合居民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新農合補償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按照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實際支付比例將不低于50%。其中,高額醫療費用,以年度全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作為判定標準。合規醫療費用,指實際發生的、符合診療規范的、治療必需的、合理的醫療費用。
意見規定,由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從新農合基金支出戶中直接劃支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新農合大病保險資金,用于購買商業保險機構大病保險。此外,新農合參保居民還需每人繳納15元,用來購買大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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