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流動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和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
(二)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定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并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三)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定、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標準;負責實施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四)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綜合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和工作人員離退休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負責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三亞(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實施公務員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
(九)擬定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十)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關系工作,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負責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十一)負責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的審批;負責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的審批,中級以下職業資格證書的發放管理。
(十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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