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創安泰金萬能變額終身壽險(萬能型 )A款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的條款、投保單以及有關的聲明、批注及其他約定書構成。在本條款中,“我們”、“本公司”均指首創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首創安泰金萬能變額終身壽險(萬能型 )A款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的條款、投保單以及有關的聲明、批注及其他約定書構成。在本條款中,“我們”、“本公司”均指首創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若上述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時,則以正本為準。
本合同條款依法解釋,如有歧義,作有利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
本合同的代碼為UWLA。
訂立本合同,我們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但若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若本合同增加基本保額,則以基本保額增加生效日為準)起持續有效兩年后才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將不再依據本條規定行使對本合同的解除權。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我們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本合同當時的個人帳戶價值。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本合同當時的個人帳戶價值。
本合同自投保人繳付保險費且我們審核同意承保后生效。我們對本合同應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合同生效開始,并溯自繳付保險費當日24時。我們將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上載明的日期為準。
本合同的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有效期均以生效日起算。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猶豫期,以便閱讀本合同。
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可向我們書面提出撤銷合同的申請,并親自或掛號郵寄將本合同退還。
投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合同撤銷權時,撤銷的效力自我們收到書面申請及合同(若為郵寄,則以寄出郵戳為準)的當日24時起生效,本合同自始無效,我們將向投保人退還所有已繳的保險費。
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猶豫期內向我們提出理賠申請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險種變更而來的,則不得再行使本條規定的合同撤銷權。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則我們給付等值于保險金額與當時個人帳戶價值之和的身故或全殘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一項以上全殘情形時,該給付以一項為限),本合同效力終止。
節日期間意外身故、全殘特別給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特別約定的節日期間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并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因該事故導致身故或全殘,則我們除按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外,還將給付等值于保險金額的節日期間意外身故或全殘特別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本合同特別約定的節日期間為農歷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七、公歷五月一日至七日、公歷十月一日至七日,共二十一天。
若本合同持續有效,我們將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六、九、十二、十五個保單周年日向個人帳戶額外分配持續獎金以增加個人帳戶價值,該保單周年日的持續獎金等額于當時個人帳戶價值的1.6%。
1、若被保險人的身故或全殘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但該受益人應得份額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約定份額比例享有;若該受益人為投保人時,則適用本條前述(1)關于投保人的規定;
(3)被保險人故意自致的傷害、參與毆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
(5)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
(6)戰爭、軍事行為、暴亂、武裝叛亂或恐怖活動;
(7)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自發生前述免責情形的當日24時起終止,我們將退還本合同效力終止日的個人帳戶價值。
2、除本條第1款規定之外,對于2.1.2, 若被保險人的身故或全殘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們不承擔給付節日期間意外身故或全殘特別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2)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執照、酒后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或法律禁止的機動交通工具;
(3)被保險人因食物中毒、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藥物所致者;
(4)被保險人因疾病、流產或分娩所致者;
(5)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治療導致醫療事故者;
(6)被保險人因進行潛水、跳傘、攀巖活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活動所致者;
(7)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一、基本保額
本合同所稱的基本保額由投保人與我們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按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而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基本保額。
二、保險金額
本合同各保單年度的保險金額與基本保額相同。
三、變更基本保額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依我們的規定變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額。我們將按變更后的基本保額相應調整風險保險費。
1、增加基本保額:
本合同有效期內,在被保險人六十五周歲之前且本合同生效滿一年后的每個保單周年日,投保人可根據本公司當時的規定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額,增額后的基本保額不得高于當時本險種的最高承保金額。經我們審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額所對應的保險責任自該保單周年日24時起生效。
若被保險人在新增基本保額生效日起兩年內因自殺導致身故或全殘,我們對該增加的基本保額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2、減少基本保額: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申請減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申請一次且減額后的基本保額不得低于當時本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減少的基本保額所對應的保險責任自下一個費用扣除日24時終止。
一、保險費的繳納
投保人應向我們一次性繳清全部保險費(簡稱躉繳)。
保險費的分配
1、10000元以內部分的初始費用扣除比例為10%;
2、超出10000元部分的初始費用扣除比例為7%。
二、個人帳戶價值
我們正式同意承保后,將自保單生效日24時起為投保人建立個人帳戶。建立時的個人帳戶價值等于躉繳保險費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當月的風險保險費及保單管理費后的余額。
此后,本合同每月的風險保險費及保單管理費在每月的費用扣除日從個人帳戶中扣除。部分領取的個人帳戶價值和手續費于領取日從個人帳戶中扣除。
我們每月對上月的個人帳戶結算一次,個人帳戶價值按我們宣告的上月結算利率累積,結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證利率(結算時,年利率均按復利方式轉換為日利率)。
若個人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下月的風險保險費及保單管理費,則按日計算,直到個人帳戶價值為零或負數,本合同效力終止。
我們于每個保單年度初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上一保單年度的個人帳戶情況。
個人帳戶價值的部分領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在猶豫期后可以書面申請并經我們同意后,部分領取個人帳戶價值。但每次申請部分領取的個人帳戶價值的金額以及個人帳戶價值余額均不得低于我們當時所規定的相應最低限額。
部分領取的申請與給付 投保人申請部分領取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部分領取申請書;
(3)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我們在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該部分個人帳戶價值。
手續費 在每個保單年度內,我們為投保人提供一次免費的部分領取機會,超過一次的部分領取,我們將收取手續費。
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書面通知我們要求解除本合同(簡稱退保)。申請退保時,投保人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解除合同申請書;
2、保險合同;
3、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自我們收到退保申請(若為郵寄,則以寄出郵戳為準)的當日24時起,本合同的效力終止。我們將于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后三十日內退還本合同效力終止日的個人帳戶價值。
一、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當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的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額享有受益權。
本合同訂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我們提出變更受益人的書面申請,經我們記錄及對本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項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書面同意。
本合同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我們不受理其它指定或變更。
二、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天內通知我們,并及時憑所需提供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向我們申請給付保險金。若由于時間延誤而導致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的,則應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們由此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亦由其承擔,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除外。
三、保險金申請權的消滅
受益人對本合同2.1.1所約定的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的申請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對本合同2.1.2所約定的節日期間意外身故或全殘特別保險金的申請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四、申請保險金應提供的資料
申請各項保險金時,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
五、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給付申請書;
(2)保險合同;
(3)受益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我們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診斷書或驗尸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和火化證明。
全殘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請全殘保險金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給付申請書;
(2)保險合同;
(3)受益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我們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全殘鑒定診斷證明。
節日期間意外身故或全殘特別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請節日期間意外身故或全殘特別保險金時,除按7.4.1、7.4.2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外,還須提供與意外傷害事故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保險金,被委托人還應提供受益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我們自收到申請人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的全部證明文件和資料后,對確認屬于保險責任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付保險金(逾期我們將承擔利息,但逾期事由可歸責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我們不承擔利息);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若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意外事故失蹤,則我們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為準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我們以事故發生日為準給付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死亡后生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的三十日內向我們退還已領取的保險金。
申請本合同保險金時,我們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被保險人到我們指定的醫院進行身體檢查或其他必要的檢驗以確認保險事故的發生,費用由我們承擔。如果被保險人拒絕檢查、檢驗或檢查、檢驗結果不符合本保險合同關于保險事故的約定,我們有權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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