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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 | 135种重大疾病。本合同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135种,名单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一。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于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如投保人未选择可选责任,在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60%基本保额*6次为限 | 30种中度疾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后, 本公司不再对附表《重大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属于同组的中度疾病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大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于同组的重大疾病和中度疾病,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中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但本公司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中度疾病对应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的,则本公司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对应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时,须扣除本公司已给付的该种(或多种)中度疾病对应的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几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有)、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的保险责任。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6次为限 | 50种轻度疾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后, 本公司不再对附表《重大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属于同组的轻度疾病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大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于同组的重大疾病和轻度疾病,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但本公司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对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则本公司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对应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 时,须扣除本公司已给付的该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对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几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有)、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的保险责任。 |
少儿特定疾病和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 100%/200%基本保额 | 20种少儿特定疾病以及20种少儿罕见疾病。 (1)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一次时,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罕见疾病,本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一次时,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疾病豁免保险费 | 余期未交保费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 | 10万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于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已经因首次确诊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而赔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
孤独症关爱保险金 | 3万 | 本公司仅向投保时年龄为0周岁及1周岁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责任。 年满3周岁的被保险人且在7周岁(不含)之前,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度孤独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孤独症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本项责任给付以1次为限。 |
移植治疗额外给付保险金 | 8万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脑恶性肿瘤”五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因治疗该五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而达到了“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重大疾病标准,本公司除按本合同约定就五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移植治疗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
严重脊柱矫正手术关爱保险金 | 1万 | 被保险人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前,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严重脊柱侧弯,并接受脊柱侧弯矫正手术[脊柱侧弯矫正手术: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包括但不限于:神经肌肉型脊柱侧弯,退行性脊柱侧弯,神经纤维瘤病合并脊柱侧弯,间质病变所致脊柱侧弯,后天获得性脊柱侧弯,其他代谢性、营养性或内分泌原因引起的脊柱侧弯)达到了重度胸部畸形,实际已经实施了对该疾病的矫正外科手术。因先天性脊柱侧弯、特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9少儿孤独症疾病:指一类发生于儿童早期的神经发育障碍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严重的社交沟通障碍、兴趣狭隘、行为重复刻板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上公立精神专科医院,二级及以上公立儿科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严重脊柱矫正手术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
严重少儿心理疾病保险金 | 1万 | 被保险人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前,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严重抑郁症,并因严重抑郁症于两年内入住二级及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病房超过30天,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严重少儿心理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前,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后,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前,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后,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 不投保 |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首次重大疾病不是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前两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多次赔付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前两次重大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前两次重大疾病均不是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前三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前三次重大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前三次重大疾病均不是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4)少儿特定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后,若本公司在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前述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时,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给付以2次为限, 当给付次数达到2次时,少儿特定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5)罕见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后,若本公司在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前述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时,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额外给付少儿罕见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少儿罕见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少儿罕见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给付以2次为限,当给付次数达到2次时, 少儿罕见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 | 不投保 | (1)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情景一: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已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前述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由专科医生开具了诊断报告,并经医院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本公司将根据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首次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情景二: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该次重大疾病本公司已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将根据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2)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若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恶性肿瘤——重度” 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 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 (无论一种或多种), 并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3)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若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上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 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 (无论一种或多种),并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
疾病关爱保险金 | 不投保 | 一、保险期间为保障终身或保障至70周岁的计划: (一)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给付后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责任终止。 (二)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给付后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责任终止。 (三)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给付后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责任终止。 二、保险期间为保障30年的计划: (一)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前10年)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前10年),给付后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前10年)责任终止。 (二)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10年)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10年),给付后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10年)责任终止。 (三)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10年)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10年),给付后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10年)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或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且本公司已按前款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则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对于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必须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住院天数和本合同项下的疾病住院津贴日额给付重大疾病或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重大疾病或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疾病住院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 其中:重大疾病或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住院津贴日额为200元;实际住院日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住院日数=出院日期-入院日期。 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天数以9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或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达到9万元时,该项责任终止。 |
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满25周岁(不含25周岁生日)前,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含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进行门急诊、住院等治疗,对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学必需的,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其所获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费用补偿; (2)若被保险人就诊时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则本公司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按100%进行给付; (3)若被保险人就诊时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则本公司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按60%进行给付; (4)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因就诊的医疗机构无法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而未进行结算的,则本公司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仍按100%进行给付。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年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内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以1万元为限。当累计给付的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9万元时,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满25周岁(含25周岁生日)后,本公司不承担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 |
爱常在关爱金 | 不投保 | 1、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70周岁前,100%基本保额,限1次。 2、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70周岁前,60%基本保额,限1次。 3、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70周岁前,30%基本保额,限1次。 4、疾病豁免保险费:豁免余期未交保费 |
投保人豁免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一种或多种重大/中度/轻度疾病/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全残、身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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