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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豁免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少儿生长发育关爱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责任均终止,即我们不再承担“少儿生长发育关爱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责任。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4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上述首次和第二次重大疾病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4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6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在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上述首次、第二次和第三次重大疾病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6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6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在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上述首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重大疾病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6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6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在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上述首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重大疾病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6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60%基本保额*与轻症累计赔付6次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中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病种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病种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与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确诊中度疾病时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已针对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六次,届时: (1)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天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 (2)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天内(含),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此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且以后也不再承担此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与中症累计赔付6次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病种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病种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与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确诊轻度疾病时已经符合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确诊轻度疾病时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已针对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六次,届时: (1)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天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 (2)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天内(含),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此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且以后也不再承担此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20%基本保额*最高6次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的特定疾病已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除按本次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满六次时,本项责任终止。每种特定疾病病种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病种责任终止。 |
罕见疾病保险金 | 200%*基本保额*最高6次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的罕见疾病已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除按本次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向罕见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罕见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满六次时,本项责任终止。每种罕见疾病病种只给付一次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罕见疾病病种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 | 5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且已经因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而赔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
白血病骨髓移植保险金 | 5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且本次确诊的白血病已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因治疗白血病接受了骨髓移植治疗的,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白血病骨髓移植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白血病骨髓移植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
少儿重度自闭症疾病保险金 | 20%*基本保额 | 我们仅向投保时年龄为0周岁及1周岁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责任。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度自闭症疾病,我们将根据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少儿重度自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重度自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
少儿自闭症疾病康复保险金 | 康复治疗费用结算比例15% | 我们仅向投保时年龄为0周岁及1周岁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责任。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自闭症疾病,对于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且不满7周岁时在我们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少儿自闭症疾病康复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康复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的结算比例及结算方式与康复机构进行直接结算。被保险人在接受我们指定康复机构提供的康复治疗项目前,应至少提前7天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理赔申请资料。 |
少儿生长发育关爱保险金 | 20%*基本保额 | 我们仅向投保时年龄不满7周岁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生长发育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未满30周岁,我们将根据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少儿生长发育关爱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生长发育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险费(可选)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可选) | 不投保 |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为累计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选)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选)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可选) | 不投保 | 1.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该次重大疾病我们已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将根据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已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前述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由专科医生开具了诊断报告,并经医院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我们将根据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包括下列情形: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2.第二次及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首次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本合同还可赔付“第二次及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第二次给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第三次给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本项责任终止。每次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确诊之日相隔不少于365天。 3.第四次及以后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第三次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还可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四次及以后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每次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相隔不少于1095天,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需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不限制次数。 |
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可选) | 不投保 | 1.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第3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已赔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保险责任终止。 2.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第3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已赔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则我们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只给付一次,给付后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保险责任终止。 3.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第3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已赔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则我们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保险责任终止。 本产品可选责任“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与可选责任“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两项责任不可以同时选择。 |
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可选) | 不投保 | 1.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已赔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保险责任终止。 2.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已赔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则我们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 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只给付一次,给付后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保险责任终止。 3.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已赔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则我们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 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保险责任终止。 本产品可选责任“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与可选责任“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两项责任不可以同时选择。 |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后)(可选)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已赔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根据该保单年度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后)保险金额外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后)”。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的首个保单年度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后)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额的2.5%,从下一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后)保险金额按上一保单年度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后)保险金额的2.5%年单利递增,即: 各保单年度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后)保险金额 = 上一保单年度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后)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2.5%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后)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后)保险责任终止。 |
住院津贴(可附加) | 不投保 | 等待期后初次确诊重大/中度/轻度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 1.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200%,每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 2.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150%,每个保单年度的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 3.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100%,每个保单年度的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 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100%,每个保单年度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90天为限。 5.少儿抑郁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100%,每个保单年度的少儿抑郁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30天为限。 6.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附加合同各期的期交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责任终止。 我们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以及少儿抑郁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总额累计以1,800倍住院医疗日额为限,若累计给付的金额总额达到1,800倍住院医疗日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人豁免(可附加) | 不投保 | 重大/中度/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等待期后初次发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中度/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重大/中度/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身故/全残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本產品可以為哪些人投保?
僅為子女投保。
外籍人士可以投保嗎?
本產品不支持外籍人士和港澳臺人士投保。
如果保險期間內想變更交費賬戶怎么辦?
您可通過君龍人壽微信公眾號辦理續期交費賬戶變更申請。
退保會有損失嗎?
自您收到本合同電子保險單次日起(該次日為猶豫期首日),有15日的猶豫期。猶豫期內退保沒有損失;猶豫期后退保,會有損失。具體可閱讀您的保單。
如何操作猶豫期內退保及猶豫期外退保?
1、登陸君龍人壽公眾號,點擊菜單“e樂服務”。2、點擊業務辦理,在“資金服務”欄目,點擊“猶豫期內退保/猶豫期外退保”項目。3、選擇要猶豫期內退保/猶豫期外退保的保單,根據頁面內容進行操作即可。
如何辦理繳費以外的其他業務?
您可以通過關注君龍人壽官方微信公眾號(君龍人壽),進入“e樂服務”自助辦理。
您也可以通過撥打君龍人壽客服熱線:400-666-0123進行咨詢。
產品理賠怎么申請?
保險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撥打開心??头娫?009-789-789,或點擊“在線客服”進行報案。根據保險公司具體要求,完善齊全資料并提交申請。
理賠材料是郵寄還是電子提交?
不同的保險產品與不同的保險公司要求不同,建議您出險后第一時間撥打開心保客服電話4009-789-789,或點擊“在線客服”進行報案或查詢,開心保保險工作人員會協助您聯系保險公司了解提交方式。
材料不清楚怎么辦?
開心保保險專業的工作人員協助客戶準備保險公司需要的材料,提供理賠材料的梳理及咨詢服務,協助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理賠遇到問題怎么辦?
開心保保險協助客戶聯系保險公司、整理理賠資料,同時,幫助您查詢理賠進度、追蹤理賠款到賬,解決客戶反饋的理賠疑難問題,跟蹤理賠時效,協調與保險公司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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