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指保險人對雇主依照法律或雇傭合同對受雇員工因工作遭受傷害或死亡應承擔經濟責任的保險。
勞工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指保險人對雇主依照法律或雇傭合同對受雇員工因工作遭受傷害或死亡應承擔經濟責任的保險。
勞工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多以法定形式實施,20世紀西方主要發達國家意外事故和職業傷害事故頻繁發生,迫使廣大工人為爭取一定的生活福利權利而斗爭,斗爭的結果之一,是爭取到通過立法規定雇主對其雇員在受雇期間,因意外或職業病而造成人身傷亡或死亡時,應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
在資本主義早期,工人受到的職業傷害由自己負責,工傷后出現的生活困難則主要求助于慈善機構救濟。這種工傷損害由雇員自負的實踐,可以在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的“風險承擔理論”中找到理論依據。亞當·斯密認為,雇主給予雇員的工資標準中已經包含了對工作崗位危險性的補償,況且,這種風險自負是通過雇員自愿與雇主簽訂的雇傭合同所規范的。雇員對職業傷害風險自我負責、自我保障這一理論,即成為資本主義早期雇主推卸工傷責任的理論依據。
勞工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在具體實施中各國的標準雖有所不同,但各國勞工法均規定雇主的責任為絕對責任,即對雇員的人身傷害,雇主不論有無疏忽或過失均應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如果雇員的人身傷害是雇主的疏忽所致,雇主還應承擔根據民法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但這應在保險人賠付之前雇員或其家屬已提出起訴,并證明雇主有過失。雇主責任險是逐年投保,保費按工資總數及規定的不同工種的費率計算,并打入企業生產成本。
在當今社會,一方面,投保雇主責任保險是雇主應盡的法律義務;另一方面,雇主通過繳納固定的保險費,將雇員遭受意外傷害時的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避免了可能產生的經濟糾紛,有助于企業的經濟核算,從而也保障了雇主的利益。
雇主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都是工業化國家普遍建立的職業傷害保障機制;其客觀功效相似,但性質差異較大。我國的職業傷害風險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而持續擴張,但雇主責任保險發展卻不成熟,工傷保險制度亦才實施,對勞動者的職業傷害風險迄今仍未找到真正適合國情的保障機制。筆者主張從立法與經營兩方面推進雇主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的協調發展。
此外,為了更好地解決職業傷害的賠償問題,雇主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的立法亦存在著協調發展問題。表現之一是:民法、勞工法和雇主責任法在許多國家往往同時并存;民法是雇主責任保險法的法律基礎,勞工法是工傷保險的法律依據,雇主責任法是雇主責任保險的直接法律依據。如立法完備的英國和美國,其雇主責任保險的法律依據就是雇主責任法。表現之二是:一些只有勞工法而沒有雇主責任法的國家和地區,雇主責任保險的法律依據就是勞工法及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雇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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