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權(Right of Subrogation),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為財產保險以及同財產保險具有相同屬性的填補損害的保險所專有的制度 ,構成損害填補原則在保險法上之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
保險代位權(Right of Subrogation),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為財產保險以及同財產保險具有相同屬性的填補損害的保險所專有的制度 ,構成損害填補原則在保險法上之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標的的損失時,若對造成保險事故而導致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的權利,應當將該權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依保險合同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所讓渡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國《保險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海商法》第25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況,并盡力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
就代位求償權的實質來講,它當屬請求權,是一種債。按照傳統民法理論,債的發生事由自然應當可以成為代位求償權的發生原因。因此可以對代位求償權的發生事由做一個匯總,具體如下:
1、 侵權行為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財產損失,依照法律規定,該第三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失碰撞造成保險人承保汽車的損失而向第三人追償,即為明顯例證。
2、 合同責任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根據合同約定第三者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如停車場收取保管費為車主保管車輛,因管理員疏忽而致車輛丟失,根據保管協議,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3、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動物。
4、 共同海損保險標的因共同海損造成損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上述損失后,有權向共同海損受益人代位追償。
5、 產品質量責任當產品發生責任事故,在具體的責任人無法查清的,由產品生產者承擔責任,則由保險人賠償損失。保險人在賠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實際責任人是第三人的,應向第三人求償。
6、 保證及信用保險的追償保證及信用保險是從民法擔保制度中的保證發展而來的,它是就被保險人履約、信用等向債權人的一種擔保,在被保險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信用危機時,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履行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債務,由此,就產生了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
對于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 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 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 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并且這種轉移是基于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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