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居民生活用電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一條 合同構成
華安居民生活用電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被保險人
投保人本人及與投保人在同一地點居住的家庭成員(以戶籍資料為準,在投保時列明),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投保人
凡年滿十八周歲(含十八周歲,下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為符合投保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及其他有撫養、贍養、扶養關系的人投保本保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其他人也可作為本保險的投保人。
第四條 受益人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1.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2.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3. 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殘疾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不慎觸電遭受意外電擊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在居民正常生活用電過程中不慎觸電遭受意外電擊傷害,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本條第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在居民正常生活用電過程中不慎觸電遭受意外電擊傷害,并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 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并后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任一被保險人累計給付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達到每一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終止,其他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四)每一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單載明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除以投保時列明的被保險人人數。
第六條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被電擊;
(四)被保險人私自變更電力用途,將居民生活用電改為非居民生活用電;
(五)被保險人本人或私自雇傭沒有從業資格的電工,改變電線線路、私接電源等行為。
第七條 期間除外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期間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期間;
(三)被保險人醉酒或者受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在精神病、癲癇病發作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第八條 投保人未按本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九條 若由于本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的情形導致的被保險人死亡,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將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第十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將根據約定的保險金額和費率標準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
續保時,保險人有權根據監管機關核定的費率浮動范圍調整保險費率。
第十一條
本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明確說明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 簽發保單義務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 補充索賠證明和資料的通知
保險人認為保險金申請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保險金申請人補充提供。
第十五條 及時核定、賠付義務
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申請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金申請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保險金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先行賠付義務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七條 交費義務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
投保人未按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八條 如實告知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九條 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通知義務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 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原件;
3. 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與被保險人關系證明;
4. 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醫學死亡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 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6. 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殘疾保險金申請
1. 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原件;
3. 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 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部門授予鑒定資格的醫療機構或者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鑒定書;
5. 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6. 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二十四條 合同解除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 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2.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原件;
3. 保險費發票;
4. 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法律)。
1.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2. 保險人:指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4.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5. 未滿期凈保費:未滿期凈保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 ×(1-20%)。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6. 保險金申請人:指被保險人、受益人、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7. 醉酒:指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8. 管制藥物: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為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9. 艾 滋 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簡稱。
10.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簡稱,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
掃面右側二維碼,首次關注立得50積分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