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業依法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對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實施救濟,防范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促進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業依法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筑施工企業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縣建設委員會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筑施工企業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或區縣建委委托,負責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條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范圍是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于施工現場施工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千分之一點二;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的,千分之零點八;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一億元以上的,千分之零點六。
按上述費率計算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低于三百元的,應當按照三百元計算。
第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分包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后七日內,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保險法律法規規定,向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集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事項,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推脫。保險公司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建筑施工企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三條 發生意外傷害事項,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積極辦理相關索賠事宜。
第十四條 因意外傷害死亡的,每人賠付不得低于十五萬元。
因意外傷害致殘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標準賠付:一級十萬元,二級九萬元,三級八萬元,四級七萬元,五級六萬元,六級五萬元,七級四萬元,八級三萬元,九級二萬元,十級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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