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理賠過程中,保險人不接受投保人的賠償要求的就是拒賠。如果雙方協商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保險理賠過程中,保險人不接受投保人的賠償要求的就是拒賠。
①損害發生不是由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特定的災害事故造成,或者明顯屬于除外責任 ;
②損害發生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利益關系人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 ;
③違背誠信原則,如投保時隱瞞重大真實情況,虛偽申報并因此出險的,或者出險后弄虛作假,企圖騙取賠款的 ;
④被保險人嚴重忽視安全法規,未落實安全防災建議而出險,或者出險后不積極搶救,放任損失擴大的;
⑤受損財產不是保險標的或者出險時間不在保險有效期內
⑥保險財產出售、轉讓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新的所有權人不是合同當事人,不能享受保險利益。
兩家店鋪都在福州南方建材市場其中一幢大樓的一樓,他們都投保了都邦保險公司的財產綜合保險,一家做壁紙,另一家做五金配件,他們樓上的店鋪賣的是燈飾。7月11日上午,二樓的燈飾店突然著火,煙非常大,消防員救火大概用了15分鐘。雖然火勢沒有蔓延到一樓,但是消防人員用水救火后,一樓的壁紙店的部分壁紙被消防水淋濕了。五金配件店主就更納悶了,由于消防栓位于一樓五金店內,消防栓水管的連接口出水導致五金店店內金屬商品被淋濕,其中大部分金屬品是鐵制品,像螺絲這類,遇到水就會生銹。
壁紙店和五金店老板都告訴記者,發生火災后,他們第一時間幫忙,還積極配合消防人員滅火,當時就擔心火勢蔓延到一樓。壁紙店老板稱,等滅火結束后他才發現墻四角均有水流涌現并引發四個墻面潮濕,導致店內大量壁紙受潮,直接損失達2萬到3萬元。五金店老板則稱,被水泡過的五金配件不好賣,估計此次也損失了1萬來元。
不過,兩名店主聯系保險公司后,保險理賠人員卻稱:“兩家店鋪沒有發生火災,樓上火災導致的消防水淋濕樓下物品,不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內。”“明明財產損失是二樓火災造成的,火沒有燒到我的店鋪,保險公司卻不賠,難道我只能希望火燒到自己門口才能理賠。”壁紙店老板何先生直言,他做壁紙批發生意已有8年,這是第二年投保,沒想到原本花錢保意外的想法卻被保險公司當頭一棒,給出的理由也令他無法接受。
目前,壁紙店已收到都邦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而五金店未提出理賠申請,因此也沒收到拒賠通知書。
對于兩家店鋪的理賠要求,都邦保險公司昨日中午組織理賠人員再次研究該案例,最終給的答案還是不能賠。
都邦保險福建分公司一位負責人郭先生解釋說,按照保險條款和雙方保險合同之相關約定,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的前提是保險事故的發生。在此案中,一樓商戶作為被保險人,保險事故并未實際發生(本身未發生火災,消防滅火也不能算暴雨、臺風),只是二樓的著火可能向一樓蔓延,不屬條款中的列明保險責任(客戶所承保的險種為財產綜合險,必須是列明的情況發生才能求償)。而發生事故的二樓商戶并未在都邦保險投保。如果是一樓意外發生火災,都自然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現在是二樓著火,消防員在滅火過程中造成一樓損失,按照民法侵權的處理原則,應由一樓商戶向侵害方、也就是二樓火災的責任人索賠,二樓理應予以賠償。
該負責人還稱,對樓下兩家商戶積極配合消防部門的行為表示支持,認為在火災現場,消防單位依法有權采用任何合理的救火措施,任何公民和單位都應當和有義務予以配合,因合理施救行為最終造成的損失應由二樓商戶承擔過失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二樓商戶有購買合適的保險險種,可以由承保公司轉嫁損失)。此案中的兩名店主可以自行向二樓店主索賠,都邦保險也將提供必要和可能的協助(包括法律方面的指導),并盡可能幫助他們核定損失以作為賠償依據。
記者拿到該財產綜合保險合同后看到,保險條款確實未列明樓上發生意外,導致周邊標的發生損失,周邊標的的投保公司是否應該理賠。究竟著火的是二樓,一樓只是由于二樓的施救行為導致損失,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對此,福建世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總經理、閩江大學客座副教授張可池認為,近因原則確實是保險理賠的三個原則之一,但是一樓損失是由火災造成的不容置疑,而且這樣的損失也是施救行為帶來的,保險公司必須理賠。
張可池還說,當然保險公司理賠后可以要求二樓賠償,這在保險上叫“代位追償權”,保險公司應該先理賠后再向二樓店主追償。而保險公司理賠后,樓下店鋪只能就保險未理賠的部分向樓上業主進行索賠,已經理賠的部分已無索賠權利。至于保險公司取得代位追償權后,是否索賠已與樓下店鋪無關。
類似的糾紛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福州一名消防人員說,火災往往發生在一棟樓的某一部位,整棟樓同時起火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張可池告訴記者,遇到這樣的情況,保險公司拒賠是慣例,他的公司接收過的這類案例就多達百起,理由也大致相當。廈門曾經發生過一個案例,一棟大樓的四樓著火,消防人員為了救火從頂樓灌水,結果導致整棟樓的多數樓層進水,這棟樓多個樓層向不同的保險公司投保,只有一樓的保險公司自行先理賠,然后向四樓的業主索賠。
記者調查后還了解到,一些保險公司為了最終能讓客戶接受自己的理賠結果,通常還會聘請公估公司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不過目前多數公估公司主要依賴于保險公司,因此他們的公估結果一般更符合公估公司的意愿。
南方建材市場的不少商戶認為,從兩家店鋪的遭遇來看,如果樓上著火蔓延到樓下,理賠將更加容易,但這引起不少市民的質疑。按此說法,市民看到鄰居的財產著火,不僅不應該參與救火和搶救,應該心里默念火勢趕快蔓延,甚至應該阻攔消防人員參與施救,這與社會道義是相違背的。
壁紙店的何老板也說,難道只有火勢蔓延到自己店鋪燒毀產品了才能賠嗎?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理所當然要賠,“如果早知道是這樣的話,我們也不要配合消防員工作,直接讓火來得更旺一點。火來了才好,我們的損失就有保障了,幫助滅火倒成吃力不討好的事,幫忙救火反而添麻煩了”。五金配件店老板更是質問說,消防栓在自己店內,助人滅火反而對自身不利,早知保險公司不賠,他是否應該阻攔消防人員取水?福州消防部門一位負責人對記者說,保險公司理賠應進一步規范,如果類似的案例不予理賠,不僅會影響市民的投保熱情,今后消防人員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而救火也可能受到阻力。世夷公估的張可池稱,目前保險合同訂立,消費者已處于弱勢地位,理賠難更影響了社會公平。
今年9月,在全國引起廣泛熱議的“云南省首例新車被盜保險拒賠案”終審宣判:保險公司敗訴,保險公司按照車價17.48萬元對車主進行全額賠付,法院認為“無牌不賠”為格式條款,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眾多法律界人士表示,當前商業保險存在眾多不利于消費者的“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消費者在出現保險糾紛時,千萬不要因為合同文本上表述不利于自己而放棄維權,建議可向法律人士求助,或了解全國各地相同案例的維權裁定。而近年來,全國各地對這種“霸王條款”引發的糾紛中,消費者勝訴的案例越來越多。
法院判保險公司敗訴
2009年12月31日,黃某購買了一輛微型客車,并通過業務員李某向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購買了車輛盜搶險,保險期限自2010年1月1日零時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時。在保單中,還特別約定“全車盜險保險責任在上牌后,經本公司批改之日次日零時起生效。”
2010年1月14日,黃某的小車上了號牌。次日,他通知保險經辦人李某辦理批改手續,但因李某在外辦事,其表示要周一才能辦理手續。不過,就在1月16日周六的晚上,黃某的車輛被盜。隨后,保險公司以盜搶險未生效為由,拒絕向黃某賠償。黃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如果保險條款中沒有特別約定免責條款的話,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加以解決。根據以往法院的案例來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判保險公司作出適當賠償。
保險人采用簽名確認并聲明的方式,證明其已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而該制衣廠拿不出相反的證據來反證保險公司沒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某上海制衣廠近日致電本報編輯部,投訴一家保險公司拒賠企業財產盜搶險。該廠負責人稱,該廠因貨物丟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以“廠房無人看守”為由拒絕賠付。
去年6月,該制衣廠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企業財產保險合同,附加盜搶保險特約條款,保險期限從2006年6月起至2007年6月,保險金額為40萬元,并于次日繳清了所有保費。
去年國慶期間,該制衣廠員工全部放假,僅剩值班人員留下看廠。一天晚上,該值班人員在值班查崗期間擅自離開工廠,直到第二天中午才重新回到工廠。當他回到工廠清點物品時,發現原本于次日發貨的一部分成本制衣被盜,廠門有明顯被撬的痕跡,除制衣被盜外,他自己放在抽屜里的兩千元現金也同時被盜。
該值班人員隨即向公安部門報案,經現場查勘,該制衣廠共損失財產約25萬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制衣廠于2006年7月向保險公司提交書面索賠報告。
保險公司勘查后,隨即向制衣廠發出《拒賠通知書》,通知書稱根據雙方簽訂的《企業財產保險條款附加盜竊險特約條款》(以下簡稱《特約條款》)的約定,“由于保險地址無人看守而發生的被盜竊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而制衣廠負責人堅持認為,“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償,否則還用著買盜搶險嗎?”他說,雙方仍在進一步協商,如協商不成功,制衣廠將正式通過法律途徑,起訴該保險公司。
據記者了解,保險公司堅持認為,制衣廠在保險公司辦理企業財產保險,并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遵照執行。制衣廠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財產被盜,但是被盜是由于保險地址無人看守導致的,保險地址無人看守這一事實已由被保險人提供的書面材料證實,該行為屬于保險條款中的除外責任。“這在當初簽訂的盜搶險特約條款中有明文規定,如果制衣廠起訴我們,我們愿意配合。”
但該制衣廠負責人稱,當初簽訂合同時,保險公司并未履行明確說明的義務,公司并不十分理解除外責任,也不知道“在無人看守下發生被盜事件,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類似上述案例以往也有先例。過往案例如何判罰,對于本案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對此,記者采訪了本報律師顧問團三位律師,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貝政明律師、信利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王文彬律師和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吳冬律師。
三位律師的觀點基本一致:保險公司究竟賠不賠,要看當初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是怎么規定的。如果保險合同中約定了免除條款,且免除條款中規定“由于保險地址無人看守導致的被盜,保險公司拒賠”,那么,保險公司拒賠完全有理;反之,保險公司拒賠不合理。
貝政明律師告訴記者,如果保險條款中沒有特別約定免責條款的話,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加以解決。根據以往法院的案例來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判保險公司作出適當賠償。
很明顯,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條款的除外責任是否對被保險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公司認為,從投保單上投保人的簽名來看,他們已經履行了《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人對格式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投保人(簽章)”欄中約定:投保人聲明上述所填內容屬實,對貴公司就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及附加險條款包括除外責任的內容及說明已經了解。一旦投保人在該欄中簽名或者蓋章,就證明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保險人采用簽名確認并聲明的方式,證明其已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而該制衣廠拿不出相反的證據來反證保險公司沒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因此,提醒投保人在簽名前,應認真填寫投保單,看清投保單中的有關事項及保險條款的內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單上簽名或蓋章。若有不明白條款的問題,應及時要求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給予一定解釋。
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名或蓋章,將被視為保險人在承保時已履行了保險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也意味著投保人已經知道保險條款中除外責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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