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價值也叫做現金價值或解約退還金,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即被保險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壽險公司應該發還的金額。
退保價值也叫做現金價值或解約退還金,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即被保險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壽險公司應該發還的金額。
在長期壽險契約中,保險人為履行契約責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一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當被保險人于保險有效期內因故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人按規定,將提存的責任準備金減去解約扣除后的余額退還給被保險人,這部分余額即解約金,亦即退保時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壽險公司之所以要進行解約扣除而不是將全部提存的責任準備金退給被保險人,是鑒于以下幾個原因:
(1)死亡逆選擇增加。因為體弱者一般不會提出中途解約,而大量身體健康者解約后,勢必使被保險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
(2)影響資金運用,減少公司投入。由于中途解約,壽險公司必須抽出一定數量的金額及時支付給解約者,致使公司損失一部分投資利息。
(3)附加費用需要攤還。簽發保單的第一年超額費用因被保險人中途退保、解約而停止繳付費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費無法收回。
(4)辦理解約手續需要支付費用。
1、 投保人退保。退保金按照現金價值領取。如果有保單貸款、自動墊繳等,退保時保險公司將從現金價值中先行扣除欠款和利息。
2、 保單貸款。一般具備保單貸款功能的保險單,允許投保人貸款的最高額度是以現金價值為分母的,大多數保單規定,投保人最高借款額度不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借款及利息后余額的80% ,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3、 分紅。在分紅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每年享有的分紅是以現金價值為分母的。保險公司分紅不是按照的投保人全部所交保險費按比例分紅的,而是現金價值。如果業務人員沒有跟投保人講解清楚,往往在次年分紅時引起糾紛。
一般意義上的退保價值是指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產品獨有的。
一般來說,兩全保險、終身壽險、一年以上的定期壽險、養老保險、萬能保險以及分紅保險等,保險合同生效一年后,保單相應就開始具有現金價值,繳費時間越長,累積的現金價值越高。像短期意外險、定期壽險、健康險和家財險一般不具有現金價值由于沒有現金價值,或者現金價值很低。
繳費時間越長,累積的現金價值相應越高。
由于長期壽險產品前期扣除的各項費用較多,一般情況下,保單生效最少兩年以后才具有現金價值,繳費不滿兩年的,保單的現金價值一般情況下幾乎為零,一般投保人繳費時間越長,累積的現金價值相應越高。
換種說法可能更好理解一點。即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用開支和向推銷人員支付的傭金,在各保單年度的分布不是均勻的,第一年最高,第二年會降低一些,以后則逐年降低,并穩定下來。如果采用分期繳費,保險公司在第一個保單年度的管理費用開支加上向推銷人員支付的傭金及承擔保險責任所需的純保費,往往接近甚至超過當年所收的保費(依不同產品而不同),這樣保險公司對于在投保后第一年內退保的,有可能無退保金,也就是保單未產生現金價值;對于第二個保單年度內退保有可能給付少量返保金,也有可能仍無退保金給付(若采用每月或每季度繳納一次保費,在第二個保單年度的上半年,尚未繳足兩年保費),也就是保單仍未產生現金價值。
保單的退保價值=投保人已繳納的保費-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用開支在該保單上分攤的金額-保險公司因為該保單向推銷人員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已經承擔該保單保險責任所需要的純保費+剩余保費所生利息。
退保價值的退還條件
保險公司在以下情況出現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1、 保險公司根據規定解除保險合同,且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2、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
3、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4、 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此外,《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專家提醒投保人,尤其是長期壽險保單的持有者,輕易不要退保,如果是因為確實無力繼續負擔保費或者急需現金,可以采取以下的辦法規避或者減少退保損失。
一是利用寬限交費期推遲交費。對于長期壽險產品,保險公司一般都有60天的寬限交費期,投保人可以在寬限期內的任何一天交費。如果60天內仍無法交費,投保人還可以利用兩年的寬限期,但在兩年之內,保單處于失效狀態,投保人可在有交費能力時申請恢復保單,保單效力不變。這種方式主要是可以讓投保人有較長的時間來審視手中的保單是否適合自己,不會出現繳費之后反悔從而造成較大退保損失的情形。
二是利用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有些長期壽險產品設計有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如果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大于應交納的當期保險費和利息,而且投保人事先又有此約定,保險公司會自動墊交應交的續期保險費。
三是通過“保單轉換”功能調整保險計劃。目前市場上不少保險公司都為投保人提供保單轉換功能的產品或者服務,如果投保人想要減少保費支出,同時不希望降低保險的保障功能,投保人就可以通過“保單轉換”來調整保險計劃,例如將之前購買的比較昂貴的儲蓄型保險轉換為保障型保險等。
四是縮短保險期限。保險專家提醒,這是所有規避退保損失的方法中比較“笨”的一種,不過在縮短的保險期限內,投保人仍然享有原來保單上規定的各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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