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入此項保險處規定保額兩倍罰款,《交強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強制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為中國大陸官方因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行推出的針對機動車的車輛險種,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配套措施的最終確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交強險條例》第五條規定,承保機構為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中資保險公司。《交強險條例》第二條規定,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交強險。該險種的強制性不僅包括投保者——機動車所有者,同時包括承保機構——保險公司。一方面,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另一方面,具有經營交強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交強險業務,也不能隨意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險公司都將受到處罰。
不入此項保險處規定保額兩倍罰款,《交強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強制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所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使用統一的保險標志:《交強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首先,賠償原則不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而商業險是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
其次,保障范圍有區別。除了《條例》規定的個別事項外,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責任風險。而商業險中,保險公司不同程度地規定免賠額、免賠率或責任免除事項。
第三,交強險具有強制性。《條例》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隨意解除合同,而商業險在交強險賠償后予以補充賠償。
第四,根據《條例》的規定,交強險實行全國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保監會按照交強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費率。
第五,交強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而商業險并不區分責任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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