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與我們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書副本、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批單及其他您與我們共同認可的書面協議。若上述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們存檔,則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時,則以正本為準。
1. 合同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們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首期保險費,我們核保通過并簽發保險單。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我們承擔的保險責任從載于保險單上的生效日零時開始。
2. 合同效力中止與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您應填寫復效申請書,我們會要求您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我們會對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是否同意復效的決定。經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您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合同約定利率計算)和其他未還款項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 2 年雙方未達成復效協議的,本合同效力終止,
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3. 合同效力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合同的效力終止:
(1)被保險人身故;
(2)本合同撤銷、解除、退保;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未復效;
(4)本合同規定的其他合同效力終止的情形。
本合同效力終止后,除另有規定外,我們不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4. 年齡性別錯誤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法定有效身份證明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別在投保書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我們有權解除合同,并向您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我們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合同“7.6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中合同解除權限制的規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并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我們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給您。
5.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會向您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免除責任條款內容。我們會就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我們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上述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經過 30 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 2 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我們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6. 未還款項
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現金價值或退還保險費時,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險費(含寬限期內欠交的保險費)、未償還的保單貸款及利息或其他未還清款項,我們會在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應付利息按本合同約定利率計算,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7.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與我們協商一致,您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若被保險人身故,我們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內容的變更申請。
8.聯系方式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通訊地址、電話或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若您未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我們按本合同載明的最后聯系方式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9.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達成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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