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倍倍加(愛倍至)值得廣大消費者朋友的信賴,但在購買本產品前還需仔細閱讀保險條款,要做到了如指掌。據了解,弘康倍倍加(愛倍至)保險條款主要包括保險期間、等待期、寬限期以及基本責任,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詳細介紹。
保險期限:終身。
繳費期間:躉交、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交【交費期+被保險人年齡≤75周歲】。
等待期:180天。
猶豫期:15天。
職業限制:1-4類。
保險責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我們按照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本合同的保險責任分為必選責任和可選責任,必選責任為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選擇的部分,可選責任可由投保人決定是否投保,并載明于保險單或批單上,但不能單獨投保可選責任。
一、必選責任
1.首次重大疾病保險責任:若該重大疾病確診之日在本合同生效滿 2 年后,我們將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疾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重大疾病時,該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后該重大疾病所屬組別的保險責任終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在我們已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首次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后,若被保險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滿 180天后,經專科醫生確診首次患本合同約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我們將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 110%給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重大疾病時,該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后該重大疾病所屬組別的保險責任終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在我們已按本合同的約定給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滿180 天后,經專科醫生確診首次患本合同約定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我們將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 120%給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重大疾病時,該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后該重大疾病所屬組別的保險責任終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在我們已按本合同的約定給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滿180 天后,經專科醫生確診首次患本合同約定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我們將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 120%給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重大疾病時,該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后該重大疾病所屬組別的保險責任終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在我們已按本合同的約定給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滿180 天后,經專科醫生確診首次患本合同約定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我們將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 120%給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重大疾病時,該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后該重大疾病所屬組別的保險責任終止。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在我們已按本合同的約定給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滿180 天后,經專科醫生確診首次患本合同約定的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我們將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 120%向被保險人給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重大疾病時,該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后本合同效力終止。
(三)中癥疾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確診首次患本合同約定的中癥疾病,我們將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 60%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首次患本合同約定的一項以上中癥疾病時,該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合同的每種中癥疾病限給付一次,給付后該種中癥疾病保險金責任終止。不同中癥疾病可以多次給付,但中癥疾病保險金累計給付以兩次為限。當本合同累計給付的中癥疾病保險金達到兩次時,本責任終止。
(四)輕癥疾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確診首次患本合同約定的輕癥疾病,我們將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 45%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首次患本合同約定的一項以上輕癥疾病時,該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合同的每種輕癥疾病限給付一次,給付后該種輕癥疾病保險金責任終止。不同輕癥疾病可以多次給付,但輕癥疾病保險金累計給付以四次為限。當本合同累計給付的輕癥疾病保險金達到四次時,本責任終止。
(五)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豁免保險費: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確診首次患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則我們自被保險人經專科醫生確診首次患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的下一個保險費應交日開始,豁免本合同應交納的各期保險費至交費期限屆滿為止。被豁免的保險費視為已交納,同時本合同繼續有效。
二、可選責任
惡性腫瘤復發和持續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確診惡性腫瘤(見 10.7 中 1 所定義疾病)
且我們已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若其自惡性腫瘤首次確診之日起滿 5 年后,第二次經專科醫生確診發生本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惡性腫瘤復發和持續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惡性腫瘤時,該給付以一次為限),本責任終止。
第二次確診的惡性腫瘤包括下列情形:
(1)與首次確診的惡性腫瘤無關的新發惡性腫瘤。
(2)首次確診的惡性腫瘤復發、轉移。
(3)首次確診的惡性腫瘤仍持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