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衛者3號重疾險保險責任也分為必選責任和可選責任,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都有哪些吧。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一)必選責任。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于第15個保險單周年日零時之前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按以下三項中的較大者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終止。
① 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50%。
② 被保險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的累計已交保險費。
③ 被保險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的現金價值。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于第15個保險單周年日零時之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按以下三項中的較大者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終止。
① 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00%。
② 被保險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的累計已交保險費。
③ 被保險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的現金價值。
本公司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對被保險人不再承擔本合同“中癥疾病保險金”、“輕癥疾病保險金”與“可選責任1.身故保險金”責任,本合同的現金價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降低為零。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滿365日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按本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20%給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如
投保人未選擇本合同“可選責任2.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選擇本合同“可選責任2.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除“可選責任2. 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外的其他保險責任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僅按一種重大疾病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輕癥疾病、中癥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項責任的,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最高的一項給付。
2.中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中癥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按下表所列的給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
中癥疾病保險金給付次數為兩次,給付比例第一次是50%,第二次是60%。
每種中癥疾病只給付一次中癥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中癥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中癥疾病保險金的累計給付次數以兩次為限,當累計給付的中癥疾病保險金次數達到兩次時,本合同中癥疾病保險金責任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中癥疾病,本公司僅按一種中癥疾病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輕癥疾病、中癥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項責任的,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最高的一項給付。
如果本公司已給付過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對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日之后確診的中癥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擔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責任。
3.輕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輕癥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按下表所列的給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輕癥疾病保險金給付次數為三次,給付比例第一次是30%,第二次是40%,第三次是50%。
每種輕癥疾病只給付一次輕癥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輕癥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輕癥疾病保險金的累計給付次數以三次為限,當累計給付的輕癥疾病保險金次數達到三次時,本合同輕癥疾病保險金責任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輕癥疾病,本公司僅按一種輕癥疾病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輕癥疾病、中癥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項責任的,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最高的一項給付。
如果本公司已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對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日之后確診的輕癥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擔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責任。
4.少兒特定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少兒特定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且確診時被保險人未滿18周歲的,本公司除按照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外,還將按本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50%給付少兒特定疾病保險金,本合同少兒特定疾病保險金責任終止。
自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生日當日24時起(含24時),本公司不再承擔給付少兒特定疾病保險金的保險責任。
5.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中癥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或輕癥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將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險人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險費。被豁免的保險費視為已交納,同時本合同繼續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險費不包括以下款項。
(1)被保險人確診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險費和利息。
(2)寬限期內應交未交的保險費。
(3)保險單上載明的其他保險合同的保險費(如有)。
(二)可選責任。
1.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1)若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生日當日24時之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之日累計已交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2)若被保險人在年滿18周歲生日當日24時之后(含24時)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項中的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① 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00%。
② 被保險人身故之日的累計已交保險費。
③ 被保險人身故之日的現金價值。
如果本公司已給付過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不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
2.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或第二次重大疾病為本合同所列的惡性腫瘤(無論一種或多種),且根據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約定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自首次惡性腫瘤確診之日起365日以后,被保險人因惡性腫瘤在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接受本合同約定的治療行為的,本公司對實際實施的治療,按本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的30%給付一次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
每一保單年度內,本合同的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并與上一次的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理賠相隔不少于365日;保險期間內,本合同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的累計給付次數以三次為限。當累計給付的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達到三次時,本合同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責任終止。
有保險相關疑問或咨詢保險方案以及規劃的,歡迎掃下方二維碼喲。專業保險測評,讓買保險不再那么繁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