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2年2月,為了方便愛人接送小孩,身為有車一族的周先生家里添置了第二輛車(以下簡稱“新車”)。兩輛車均投保了車損險、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由于操作不熟練,一次妻子在倒車出車庫時,錯將油門當剎車,方向也沒把握好,撞上了停在旁邊的家里的舊車,造成新車左后大燈損毀、保險桿移位,舊車右后側門凹陷。夫妻倆立即通過電話向保險公司報了事故,并在第二天一早就來到保險公司快速處理中心辦理理賠。但是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卻告知周先生,由于兩輛車同在其名下,所以這種“自家車”撞“自家車”的事故,保險公司只能就負全責的新車損失部分進行理賠,而無責的舊車損失屬于保險公司免責范圍,拒絕賠償。周先生遂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舊車的損失。
【案例二】
劉先生名下有兩輛面包車,分別在不同的保險公司上了保險。前不久,劉先生和另一名司機分別駕駛這兩輛車回京,途中突遇一條大狗竄上路面,在前面的劉先生急剎車,后面的那輛面包車躲閃不及,導致追尾。當時,劉先生撥打電話報警,隨后辦理了快速處理協議書,協議書中表明,后車負全責,前車無責任。日前,劉先生去保險公司理賠時也遇到了難題。保險公司告知劉先生,因兩輛車的車主是同一人,保險公司對這種情況不予理賠。保險公司這樣做的理由是:該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方面第五條規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財產的損失”不在理賠范圍內。
核心提示:
由過失或意外引發的自家車撞自家車案件中,有責車輛的損失由本車車損險予以賠付,無責車輛的損失可由自身車損險以及有責車輛投保的交強險予以賠償。如是故意制造的事故,保險公司僅賠償人身損害,對財產損失是不賠的。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
一是如何界定同一人名下的不同車輛相撞,被撞車輛是否屬于機動車強制保險“第三者”范疇;
二是“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財產的損失不在理賠范圍內”這一條款的效力。
一、關于“第三者”范圍
何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歷來爭議很大。
1.《交強險條例》的規定
《交強險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從文義解釋看,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是除了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結合上述兩個案例,爭議焦點是同一人名下的第二輛車的損失是否屬于受害人的財產?
2.對《道路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深度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具體到某一特定的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要么是投保人本人,要么是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換言之,就某一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被保險人只可能有一個而不會是多個。也就是說,交強險中的所謂“被保險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才能確定。因此,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駕駛機動車造成非本車上人員的投保人損害時,被保險人為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而非投保人,投保人此時與其他人一樣,處于第三人的地位,交強險應予賠償。
由此我們得出如下結論,同一名下的兩輛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肯定是不同的兩個人,相對于其中一輛車的駕駛人而言,另一輛車的駕駛人就是“第三者”。所以,自家車撞自家車,無責車輛的損失理應由有責車輛投保的交強險予以賠償。
3.是否屬于“第三者”應當根據財產來判斷,而不應當以所有人為標準來判斷
有一種觀點認為,第三者責任險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屬于財產保險合同范疇,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故所指的“第三者”應以財產作為判斷標準,而非以財產的所有人為判斷標準。雖然撞車的車輛和被撞的車輛同為原告的財產,但在特定事故中被撞車相對于撞車的應該是第三者,所以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我們認為有一定的道理。
假設某人有一個車隊,旗下擁有1000輛汽車,其中兩輛車相撞的幾率將會大大增加。如果按照保險公司的做法,自家車撞自家車不賠,那么這個人將被迫尋找另外999個人,以1000個不同的名義投保,才會使自己的保險權益得到保障,這顯然是非常荒唐的。
我們認為,“第三者”是個不特定的對象,兩輛車相撞,被追尾的車輛(前車)對于后車來講就應該是“第三者”,在這種特殊情況下,車主也就轉化為“第三者”,理應獲得賠償,是不是“第三者”與車主身份無關。
二、無責車輛也可由自身車損險賠付
1.“無責不賠”條款無效
在一般的追尾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的習慣性做法是:若前車無責,后車全責的話,前車的損失由全責的后車通過其三者險賠付;后車的損失由后車的車損險進行賠付,前車的車損險是不予賠付的。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所以,無責不賠條款是無效的。
保險公司的另外一種解釋是:三者險是責任險,賠償原則是賠他人不賠自身,雖然標的物是車輛,但是保的卻是車主對外的賠償責任,并不是保車主自己的損失,這是國際通行的保險原則。而且理論上保險公司在賠付后享有向有責方追償的權利,既然兩輛車屬同一車主,如果給車主理賠后回頭還得找車主追償,就沒有意義了。
保險公司的觀點混淆了車損險的性質,車損險不是責任保險。投保人購買了車損險后,一旦車輛有損失,而且能夠證明非投保人故意造成,保險公司就應該賠償,否則投保人購買保險的目的就落空了。至于能否行使代位求償權是另外一個問題,不是賠償的先決條件。
2012年3月14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布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已經廢除了“無責不賠”的規定。
2.關于代位權的行使問題
《保險法》第62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60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說,自家車因意外或過失導致自家車損失,保險公司不可以行使代位追償權。
一、過失或意外導致事故
在自家車撞自家車的案件中,有責車輛的損失由本車車損險予以賠付,無責車輛的損失可由自身車損險以及有責車輛投保的交強險予以賠償。
二、故意制造事故
如果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保,那么保險公司怎么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從該條文可知,故意制造事故,保險公司僅賠償人身損害,對財產損失是不賠的。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