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失業人員來說,失去了工作,沒有經濟收入,生活得不到保障,面對疾病襲擊,生活便會更加困苦。為解決這一問題,國家頒布實施了失業人員醫療保險來保障失業人員的醫療健康問題。
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份正式實施后,規定失業人員的醫療補助金不再給失業人員本人,而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將這部分金額補足后為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醫療保險如何繳納。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失業人員本人不繳費,并累計計算醫保繳費年限。
失業人員在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的同時,申請辦理參加(接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手續,填寫《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申請表》,由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參加醫療保險的資格,并將參加醫療保險的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系統,打印《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協議書》交由本人簽字。
失業保險為失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的起止時間
失業人員辦理申請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后,視為自失業登記之日是起參加醫療保險。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其醫療保險待遇自繳費的次月開始享受,失業保險部門不再發放醫療補助金。對于應繳期間已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重復繳費,按照失業人員應享受的期限向后順延繳費。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按規定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率原則上按照統籌地區的繳費率確定。繳費基數可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停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相關手續。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金額、繳費時間等有關信息及時告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本人。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相應參加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七、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系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轉出地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
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的資金繳納轉入地職工醫保費的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八、各地要高度重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規劃,認真測算,抓緊研究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實施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大力開展業務培訓。要進一步規范管理,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已經實行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地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及本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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