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
意外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那么,具體來說,我國法律法規關于建筑意外保險有哪些具體規定呢?下文將予以介紹,以幫助大家加深對建筑意外保險的了解。
關于建筑意外保險的范圍: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
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筑意外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關于建筑意外保險的保險期限: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關于建筑意外保險的保險金額: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關于建筑意外保險的保險費: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關于建筑意外保險的投保: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保險情況作為審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關于建筑意外保險的索賠:建筑意外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接受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關于建筑意外保險的安全服務:施工企業應當選擇能提供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提供與建筑意外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服務內容可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防災防損設備配置、安全技術研究等。施工企業在投保時可與保險機構商定具體服務內容。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行業協會或者其它中介組織開展安全咨詢服務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務市場。
關于建筑意外保險行業自保:一些國家和地區結合建筑行業高風險特點,采取建筑意外保險行業自保或企業聯合自保形式,并取得一定成功經驗。有條件的省(區、市)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研究探索建筑意外保險行業自保。我部將根據各地研究和開展建筑意外保險的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意見。
建筑意外保險——相關鏈接
必須買的保險——建筑意外保險
為配合《社會保險法》實施,2011年7月1號起,新修訂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意外險、工傷保險”,表明建筑意外險、工傷保險成為建筑行業的強制保險,新修訂的《建筑法》將為保護建筑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今年38歲的王紹從事建筑施工行業已有近10個年頭,目前他在深圳工地負責制作橋面模板和澆筑混凝土等工作。“過去建筑施工單位對意外險、工傷保險并不重視,幾次目睹工友施工受傷卻得不到合理的賠償,”這讓王紹心有余悸,但來到深圳,施工單位當天就給他在建易網辦了個人人身意外險、工傷保險,建易險是建易網與中國
人壽保險公司、中國
太平洋保險公司聯合推出的一款針對建筑工人的保險,賠付款額高。這讓他在工作時吃了一顆“定心丸”。
建筑工程意外險怎么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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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一切險保險責任包括: 一、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1、列明的自然災害:洪水、暴雨、地震、雷電、風暴、凍災等及其他自然災害;2、列明的意外事故:火災、爆炸、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物體墜落、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引起的事故;3、人為風險: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二、第三者責任:指被保險人在工程保險期內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責的賠償責任;所以是不包括施工工人意外傷害的。一般建筑工程都會購買:建筑工程一切險+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費按照:1、建筑面積;2、工程造價;3、施工人數。這三種方式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