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正因為強制性才使得這個社會安定,汽車保險正因為強制性的存在才使得這個行業更加的穩定。也正是因為這個強制性,才使得我們在發生意外后得到起碼的保障。汽車保險強制性的存在優點多,可以保護我們在生活中的權益不受到傷害。所以讓我們去了解更多的汽車保險強制性的優點吧。
交強險負有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不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而且有助于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而商業三責險則屬于商業保險,保險公司經營該險種的目的便是盈利,這與交強險“不盈不虧”的經營理念顯然相去甚遠(目前交強險的全國統計情況表明,保險公司在該險種上暫處虧損狀態)。
此外,交強險還具有一般責任保險所沒有的強制性。只要是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未投保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這種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也體現在強制承保上,具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而商業三責險則屬于民事合同,機動車主或者是管理人擁有是否選擇購買的權利,保險公司也享有拒絕承保的權利。
“無責賠付”一直是交強險的一大亮點。以往實施的商業三者險,由于是以營利為目的,所以保險公司是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對行人闖紅燈這類對方違章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不予賠償,“行人違章,司機買單”的情況時有發生。而且各家保險公司為降低風險,還不同程度地規定了免賠額、免賠率或責任免除事項。
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在6萬元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而交強險的無責任賠償分別按照責任限額的20%計算,即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6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人民幣,總計1.2萬元。
1萬多元能否封頂無責賠付?這是很多車主心中最大的疑惑。記者了解到,目前各省市相繼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中,都對無責賠付規定了最高比例。例如不久前審議的湖南新交法(草案)中規定,機動車撞人無責一方承擔最高不超過20%的賠償責任,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一方承擔5%-10%的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而今年6月1日實施的《浙江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對“行人負全責”的交通事故賠償規定了“機動車一方承擔10%-20%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封頂數字。
所以,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交強險的1.2萬元對不同省市的車主來說,也是有人歡喜有人憂。賠付不足部分的差額也給開發一些有針對性的商業保險險種提供了機會。
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設定于該車輛上的交強險保險利益依然有效,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并非拒賠的法定理由。保險公司應該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車輛所有權轉移應辦理交強險合同的變更手續,是車輛所有人的法定義務,但未辦理是否能導致保險公司拒賠呢?該條文并未規定未履行上述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同樣,為了保證機動車交強險合同的連續性,投保車輛的所有人變更也無須保險公司同意,所有人辦理變更手續,保險公司無權拒絕。由此可見,車輛所有權人到保險公司辦理交強險合同的變更手續,只是法律規定的例行手續,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失效。
即使按照《交強險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車輛所有權人變更,屬應當告知的重要事項。但保險公司拒賠,必須先解除交強險合同,依照《交強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保險公司如要解除交強險合同,得先告知車輛所有權人,在車輛所有權在規定期限依然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依照《交強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僅以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拒賠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交強險是車子的強制保險,車主搞明白保險條款十分重要,也避免理賠時出現糾紛,讓理賠更方便。但專家提醒,車子保障要做足,人身意外保障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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