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地點太少,排長隊現象十分嚴重,耗費了大量公共社會資源。”如何才能更高效的便民利民,方便快捷的處理成都交通違章。
四川師范大學教師教育學院院長游永恒游永恒清楚地記得上一次去進行汽車年檢時親歷的排長隊情形,身邊許多群眾都在抱怨交罰款的時間成本太高,如果在異地交通違法,處理違法的成本就更高了。
在之后的調研中,游永恒發現,現在處理累積的交通違法行為時(非交警現場處罰),要求被處罰的所有當事人都要到場并現場拍照,群眾意見非常大。“若碰上一起交通事故牽涉多名駕駛人員,事后車主也不一定清楚產生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游永恒認為,把所有駕車的當事人叫到現場的做法除了增加車主的麻煩和提高處罰成本外,并不能增加和確認證據的真實性。
“在汽車大眾化的時代,交通違法行為的總量必然有增多的趨勢,這客觀上要求采用盡可能簡易的程序,尤其要提高效率意識、社會成本意識和公眾服務意識。”游永恒認為,我們的交管部門首先應創新交通違法處理的觀念。
游永恒說,借鑒發達國家成熟的做法,他在這次的提案中提出了幾條具體的建議:一是一般交通違法繳納罰款,可以通過駕駛員建立的銀行賬戶直接扣除,同時告知;二是只要車主或車主的委托人到場接受處理即可,沒有必要把所有可能的相關者都叫到處罰現場;三是對同一路段短時間內發生的超過一次的交通違法行為只作一次違法處理;四是盡快建立異地交通違法本地處理制度,包括嚴重交通違法,除了構成犯罪嫌疑的都可以在車主所在地處理。
交通違法處理指南
電子警察違法處理系統: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電子警察系統(以下簡稱“電子警察系統”)是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強化交通管理的一種手段,以期達到減少事故的發生、提高通行效率、優化交通環境的目的。該系統具備白天、夜晚和各種天氣條件下工作的能力,能自動記錄機動車闖紅燈、逆向行駛、超速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為及時通知違法當事人(或車主),本系統使用同城特快專遞郵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并向違法當事人(或車主)提供觸摸屏、互聯網站、熱線查詢電話等信息查詢方式。
成都交通違章處理指南電子警察違法處理程序須知
一、 處理地點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車輛管理所、新都交警大隊,溫江交警大隊、龍泉驛區交警大隊、彭州市交警大隊、邛崍市交警大隊、新津縣交警大隊、崇州市交警大隊、都江堰市交警大隊、大邑縣交警大隊、省車輛管理所(處理非成都籍號牌車輛成都本地違法)電子警察違法處理窗口。
二、 電子警察處罰點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三、 需攜帶的手續:
1.當事人需要同時出示違法車輛行駛和本人駕駛證。
2.車主攜帶違法車輛行駛證和身份證明,管理人攜帶行駛證和單位證明。
3.受托人攜帶已確認違法行為的委托證明書、違法車輛行駛證、受托人身份證。
四.請當事人核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處罰決定書》各條款內容正確無誤后在相應位置簽名。
五、 電子警察違法處罰罰款繳納:
請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車輛管理所、新都交警大隊、溫江交警大隊、龍泉驛區交警大隊、彭州市交警大隊、邛崍市交警大隊、新津縣交警大隊、崇州市交警大隊、都江堰市交警大隊、大邑縣交警大隊、省車輛管理所(成都非成都籍號牌車輛成都本地違法)電子警察處理窗口的“電子警察銀行代收點”繳納罰款。
六.違法當事人、車輛所有或管理人請于15日內持《處罰決定書》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滯納金,逾期3個月不繳納罰款,或連續兩次逾期不繳納罰款的電子警察違法車輛駕駛人,記12分。
違章處理相關制度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已由2004年實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69號令)廢止。同時2004年公安部69號令也已由2008年(公安部105號令)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廢止。目前有效的是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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