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行業都有其存在的專業知識,保險行業也不例外。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保險學,究竟什么是保險學呢?今天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保險在很多人的傳統概念就是保障自身安全的一種賺錢行業,其實不然保險是分為很多種,更重要的是保險是一門學問,是一種生活態度。
保險學(Insurance)是保險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必修專業基礎課,也是全校除保險以外其他專業的選修課。作為保險專業的專業基礎課,它是保險專業學員從公共基礎課轉入保險專業課學習的橋梁,是保險專業課學習的理論基礎。作為金融、經濟等其他專業的選修課,通過學習可深化對保險的了解,明確保險在經濟、金融領域的重要作用。
基本框架
保險學的產生與發展,是一個不斷變化,不斷升華的過程,從保險法學到保險,保險數學,從綜合保險學到微觀保險學,總體保險學,保險學逐漸成為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其研究對象是保險商品關系。作為保險學研究對象的保險商品關系是指保險當事人雙方之間遵循商品等價交換原則,通過簽訂保險合同的法律形式確立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實現保險商品的經濟補償功能。在保險商品關系中,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向另一方繳納一定數額的費用,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承擔經濟補償責任,即當發生保險事故或出現約定事件時,保險人按照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對對方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或給付,以保障對方的生產或生活的正常運行。保險商品關系既是一種經濟關系,又是一種法律關系。保險商品關系的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層面:
第一,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之間因保險商品交換而形成的相互關系。保險人作為保險商品經營的主體,在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保險商品服務的過程中,與客戶結成一定的社會經濟關系,即商品交換關系。聯結保險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紐帶是保險合同。由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表現為一種保險學法律關系。保險法律關系是保險經濟關系的表現形式,保險經濟關系是保險法律關系的存在基礎。
第二,保險當事人與保險中介人之間的關系
這種關系一方面表現為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之間因經營保險業務而形成的保險商品交換關系,另一方面表現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與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等之間因從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活動而產生的保險商品交換關系。
第三,保險企業之間的關系
保險企業之間的保險商品關系包括保險公司之間,原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之間以及再保險公司之間因保險經營活動而產生的保險商品關系。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存在的保險企業,從性質上看,有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與股份有限保險公司;從形式上看,有內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從業務內容上看,有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從經營范圍上看,有全國性保險公司,區域性保險公司等。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進一步貫徹落實,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還會出現一些其他形式的保險企業,從而形成一種不同經濟結構,不同層次,不同形式并存的保險市場格局。這些保險企業,不論其規模大小,實力強弱,在保險學市場經濟中均處于平等地位。為了各自的經濟利益,它們在保險經營活動中既存在相互競爭關系,又存在相互協作關系。
第四,國家對保險業實施監管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這種關系是指國家保險主管機關對在本國領土上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人實施監管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與保險企業之間的關系。政府實施宏觀調控,根據保險市場的需要,決定是否批準成立新的保險企業等。政府對國家負責。企業按政府規定經營保險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二是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關系。保險商品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商品經濟關系。只要存在商品經濟關系必然有保險市場的競爭。為了保障保險企業的正常經營,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宏觀上需要對保險市場進行管理,包括經濟手段的管理,行政手段的管理和法律手段的管理,從而形成一種為保證保險商品交換正常運作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體系結構
任何學科都在不斷地發展和完善,保險學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更是如此。撇開早期的保險學,如保險法學,保險數學等不談,即使到了近代,保險學的體系結構也未形成統一的標準,統一的格式。有人曾經將保險學分為原理和實務,也有人將保險學分為總論與分論,還有人將保險學分為保險經濟學與保險經營學,等等,且各種劃分方法及其內容也不盡相同。之所以出現這種狀況,其原因在于,方面人們在主觀上對一門學科的認識要有一個由不成熟到比較成熟的過程;另一方面,由于人們受到認識客觀事物的能力和水平的限制,難以達到對客觀事物完全正確認識的程度。因此,對一門學科的邏輯結構的安排也就難以做到盡善盡美。保險學體系結構的變化恰好說明了這一點。隨著保險這一客觀事物的發展和變化。保險學及其體系結構也會不斷地發展與完善。我個人認為將保險學分為四個部分較為恰當,具體如下:
第一部分:保險基礎理論
分別論述保險與風險的關系,風險的定義與分類,風險管理;保險的性質,商業保險與類似制度的比較,保險的職能與作用;保險合同及其特征,要素,保險合同的簽訂與履行,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的四大基本原則及其在保險經營實務中的應用等。
第二部分:保險實務
分別論述保險形態及其分類、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人身保險、再保險等經營實務,包括各種保險的特征、內容及相關條款等。
第三部分:保險經營
分別論述保險經營的特征、原則、環節、以及保險單設計技巧、保險精算原理,保險營銷方式,保險基金運用和保險經營效益的評價分析,保險經營風險及其防范等。
第四部分:保險市場
分別論述保險市場的結構與運作,保險市場的監管等。
學生具備保險知識及相關經濟知識,能從事商業保險、社會保險、保險財務會計、基本精算技能的經營管理工作。通過本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內容的系統學習和訓練,學生基本達到以下培養要求:
1. 系統掌握經濟學、金融學、保險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和合理的知識結構。
2. 了解和掌握與保險專業密切相關的金融學、勞動與社會保障學、法學等學科的基本知識。
3. 掌握規范與實證、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4. 關注和了解世界經濟的發展動態、我國經濟政策和保險理論前沿動態。
5. 具有較高的英語水平、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計算機應用能力。
提倡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鼓勵學生利用寒暑假從事社會調查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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