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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公積金”)是一項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個人住房基金,由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繳存,全部進入職工個人帳戶,歸職工個人所有。那么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內容有哪些呢?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采用按月繳的方式,由繳存單位每月將個人繳存額連同單位繳存額,一并轉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指定的繳存銀行公積金專戶上。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基本業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首次開戶與核定
(二)、匯繳與變更繳存
(三)、補繳
(四)、支取、銷戶及轉移
(五)、年度核定
(六)、結息
一、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首次開戶與核定
1、 開戶
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在公積金管理中心開設單位帳戶與職工個人帳戶。開戶時,繳存單位應根據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總額或上年末月工資總額,填制《公積金匯繳清冊》,上報公積金中心。開戶完畢后,公積金中心應返還單位及職工個人基數對帳單,確定單位公積金帳號及職工個人帳號。
2、 核定
根據《匯繳清冊》上的職工工資總額及單位及個人繳存比率,計算每名職工的月繳存額(包括單位月繳額及個人月繳額)。此項工作由公積金中心完成后,打印單位及個人基數對帳單,作為單位辦理首月匯繳的依據。如果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采用計算機進行管理,則應注意計算職工月繳存額精度上保持絕對一致,否則,將會引起帳務的差錯。
每位職工的月繳存額核定后,在一個繳存年度內不隨工資總額的增減而變化,即繳存額一經核定,一年不變。
二、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匯繳與變更繳存
單位辦理完首次開戶及核定手續后,依據核定的人數、金額辦理首月繳款手續。在以后各月的匯繳中,如有人員增減變動,應在變動當月填制《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及時報送公積金中心。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的增加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新增開戶
指以前從未建立公積金現在開始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包括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由未建立公積金的單位調入的職工、由外省市調入的職工等。
2、轉入開戶
指從其它已建公積金單位調入本單位繳存的職工。
3、啟封
指本單位已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因故停繳一段時間后重新開始繳存。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的減少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銷戶
指因離退休、調往外省市、出國定居、死亡、開除等原因需完全停繳公積金,撤消個人帳戶的職工。
(2)轉出
指調往其它單位工作,公積金轉由調入單位匯繳的職工。
(3)封存
指因停薪留職、離崗等原因需暫時停繳公積金的職工。
三、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補繳
單位全體或個別職工以前年度或月份如有欠繳公積金的情況,需做補繳處理。補繳時,繳存單位應填制《公積金補繳清冊》,列明需補繳職工姓名、個人帳號、補繳起止月份及補繳額等,報送公積金中心。
四、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支取、銷戶及轉移
1、支取
指職工因購建、大修理住房而申請支用本人公積金帳戶余額中的公積金上年結轉部分。繳存單位應根據職工本人申請填寫制《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支款手續。
2、銷戶
指職工離退休、出國定居、調往外省市、被開除、死亡時由本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提出取本人帳戶全部余額及利息。繳存單位應根據有關證明材料,填制《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到公積金中心辦理銷戶及支款手續。
3、轉移
指職工因調往本市其它單位工作,申請將其在調出單位已繳存的帳戶余額全部轉移到調入單位。調出單位應根據職工調入單位的情況,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款項轉移手續。
五、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基數核定
公積金的繳存年度為每年7月至下年6月,在新年度開始之前,繳存單位應整理出上一公歷年度每名職工的月均工資總額或上年末工資總額,填制公積金正常繳存職工(不含封存人員)年度的《公積金匯繳清冊》及《匯繳清冊匯總表》,上報公積金中心,辦理職工新年度月繳存額的核定手續,核定的程序及方法與首次核定基本相同。
六、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結息
每年6月30日為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結息日。
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最好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軟件(單位般),這樣能夠大大減輕工作量,并可保證數據的準確性,也可以隨時管理、查詢本單位的公積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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