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托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鑒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險賠付趨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于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
保險公估人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理賠是保險經營的重要環節。在保險業發展初期,對保險標的檢驗、定損等工作往往由保險公司自己進行。隨著業務的發展,這種保險公司“全程包辦”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的專業局限性越來越難以適應復雜的情況。保險公司從經營成本考慮,不可能配備眾多的、門類齊全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而保險公估人能協助保險公司解決理賠領域的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諸如經濟、金融、保險、財會、法律及工程技術等領域方面的問題,從而促進保險運作在理賠領域良好地進行。
2、保險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賠人,直接負責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和定損,做出的結論難以令被保險人信服。保險合同的首要原則是最大誠信原則,由于保險合同訂立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在承保和理賠階段,以及在危險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違背這一原則的可能。而地位超然、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查勘、鑒定、估損的保險公估人作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員”的身份出現,獨立于保險雙方之外,在從事保險公估業務過程中始終本著“獨立、公正”原則,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是等距離關系,而不像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易受主觀利益的驅動,能使保險賠付更趨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緩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理賠領域的矛盾。“訴訟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調解,而調解又不如預先防止發生法律糾紛,這幾乎是不言而喻的。”
3、保險公估人代替保險公司獨立承擔保險理賠領域的工作,從而實現了保險理賠工作的專業化分工。這種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險理賠技術的不斷升級和橫向交流,并能促進保險公估業整體執業水平的提高,從而促進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另一方面,由于規模效應以及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減少,必然會大大降低保險理賠費用從而降低保險成本,從而最終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
經濟性
保險公估人通過儲備專業技術人員,接受諸多保險人委托,處理不同類型的保險公估業務,積累保險公估經驗,提高保險公估水平,從而可以幫助保險人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專業性
由于面向眾多保險當事人處理不同類型的保險理賠、評估業務,因此,保險公估機構必須擁有具有各種專業背景并熟悉保險業務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他們處理保險理賠案件的技術更加熟練,經驗更加豐富。
超然性
指相對保險當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賠過程中既為保險當事人提供理賠技術服務,又可以緩解人雙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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