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通過國家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保險制度,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互濟,保障勞動者能夠獲得補償和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通常我們所說的社保就是社會保險 ,包括:養老保險 、失業保險 、工傷保險 、醫療保險 、生育保險 。養老保險就是社保的一種。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險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其直接后果是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養老保險通俗講就是個人繳滿15年就可以拿退休金,單位交的屬于職工養老保險,正式退休后就可以領,個人買的全民養老保險則要到60歲以后才可以領。
養老保險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應當說,初步建立起制度,相對來說是比較容易的事。尤其是對不同的社會群體建立起不同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屬于增量式的改革范疇,阻力小、進度快。正如溫家寶總理指出的,“我們僅用3年時間基本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比原來預期的10年左右時間大大提前。”
但溫家寶總理也指出,“真正實現全體人民“老有所養”目標,要走的路還很長,任務還很艱巨”,為此,“政府寧肯少上幾個項目,也要確保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投入”。應當說,加大投入是政府履責的應有之義。在這方面,把確保投入擺在比上項目更重要的位置,表明中央政府意識到,單純地上投資、上項目,其經濟社會效益已不如盡快完善社會保險 體系。無論是短期穩增長還是中長期內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加快推進社保 體系建設無疑是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
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單純地確保、加大養老保險投入,恐怕還不能從根源上解決養老保險的問題。從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出發,更重要的在于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
客觀地看,我國的養老保險體制建設仍處于制度建設的關鍵時期,已經從過去幾年的增量改革進入到存量改革階段。能否實現不同社會保險制度間的無縫對接,不僅決定了社會保險的公平程度,而且也決定了政府投入的有效性。
僅以投入有效性為例。前段時間社會保險資金短缺以及由此帶來的“延退”的大討論,實質不在于政府投入不足,實質在于制度不統一下政府的投入效率受到影響。第一,“三險并存”的格局,不利于提高政府統籌保險資金的可持續運行。城鎮職工、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三套保障制度分割,資金池不能互濟,面臨資金短缺時回旋余地小。第二,盡管這些年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不斷提高,大部分地方實現了省級統籌,但尚未實現全國統籌。不同地區發展情況不同,在未實現全國統籌的情況下不能不影響到各地社會保險資金的可持續。第三,與企業職工和城鄉居民相比,相當多的行政事業機關的工作人員不繳納社會保險,在退休后卻享受著比前者更為優越的養老待遇,這意味著前者在為不支付社會保險金的行政事業單位從業人員支付退休金,難說是一個公平的制度。
政府加大養老投入當然值得期待,少上項目也要確保養老投入,這理當成為共識。同時也要看到,未來幾年,我國社會保險仍處于制度建設的關鍵時期,在社會保險全國統籌、一視同仁等方面取得實質性突破的基礎上,輔之以政府加大投入,我國的社保體制才能更好惠及全民。
鏈接:社保跟商業養老保險區別具體包括:
1.保險的目的和性質不同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的社會保障,是一種社會政策。國家通過法律手段來強制推行。無論企業或個人愿不愿意,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或稅的征收、給付待遇的規定都是強制性的。而商業保險是建立在雙方平等互利、自愿簽約的基礎之上,保人可根據自身面臨的風險自愿選擇投保險種,協議保險金額,決定保障的標準和檔次,保險公司無權強制人們投保。
2.保險對象和作用不同
社會保險的對象是社會勞動者,目的在于保障他們的老弱病殘和失業時的基本生活,也就是能滿足最低生活保障。商業保險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為目的。它可以使人們在退休時,能夠獲得和以前一樣的生活品質。
3.權利與義務的對待關系不同
社會保險強調勞動者必須履行社會保險的義務,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后才能獲得享受社會保險金的待遇和權利,強調國家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商業保險體現的是合同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商業保險的保險金額以投保額決定償還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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