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雇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宣傳活動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由于下列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后來,在資本主義工業化初期,實行了“雇主過失責任賠償制”(簡稱“雇主責任制”),即工人遭受職業傷害之后。他必須在法庭上以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怕受到的職業傷害,是直接由雇主的過失造成的,才能獲得極其微薄的經濟補償。否則雇主不負賠償責任,工人的工傷損失完全由自己負責。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工傷保險的“無責任補償”原則所具有的賠償性質,不同于商業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商業保險公司的賠償有一個突出特點,就是按照投保金額給付保險金(這種“給付”,在習慣也稱“賠償”),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同時商業保險公司的賠償,只限于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期以內,在保險期以外則不予賠償,而工傷保險的賠償,沒有與投保金額掛鉤的問題,因為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工傷保險的賠償,也沒有保險期的限制,在尚未解除勞動義務的工作年限以內,職工遭受工傷事故的傷害均可得到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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