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將實行新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日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出臺《一年期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示范條款)征求意見稿》,向保險業界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在“示范條款”中引入了人身險傷殘評定新標準,對意外傷害進行了細化,明確提出按新的傷殘標準的傷殘項目來進行評定,并按照傷殘標準規定的給付比例進行賠付。其中比較值得關注的是,在“責任免除”一欄,僅列出7項除外責任。
在“責任免除”一欄,《征求意見稿》將除外責任精簡為7項,具體包括:“被保險人酒后駕駛機動車”、“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險人猝死”、“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從事潛水等高風險運動”、“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等。具體有:
由此可見,許多保險公司意外險除外責任中經常提到的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自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項目等則不在《征求意見稿》的責任免除項目中,無證駕車和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也未被提及。多家保險公司人員均表示,即便“無證駕車”未被明確列入除外責任,但因為此種行為已經違法,因而保險公司也不會就此進行賠付。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對“意外傷害”和“猝死”的定義。所謂“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而“猝死”,則被表述為表面健康的人因潛在疾病、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在出現癥狀后24小時內發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同時,《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表明,猝死的認定以醫院的診斷和公安部門的鑒定為準。
此前,各家保險公司均表示,意外險產品對于“猝死”是不予以賠付的。不過,一些意外險產品并未在責任免除的條款中明確標注出“猝死”屬于除外責任,因而也時常產生因“猝死”而導致的糾紛。有保險業內人士表示,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將“被保險人猝死”列入除外責任,有利于今后避免此類糾紛。
事實上,“猝死”列入免責范圍這點容易理解,但《征求意見稿》中未將無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列入免責范圍,是否表示無證駕駛就此能獲得賠償呢?
無論在中國人壽的上述產品還是中國平安的意外險產品中,對于“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的事故,均列為免責范圍;在《征求意見稿》中,卻僅將“酒后駕駛”列入除外責任,而沒有提及“無證駕駛”等問題。對于無效駕駛的行為,某險企的解先生認為,一般情況下這種明確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行為,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所以保險公司列明與否并不影響最后的理賠結果,即使是此次的《征求意見稿》中除外責任里面沒有明確列明 “無有效駕駛證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造成的意外傷害”的情況發生意外事故的情況下。某險企的白先生認為,肯定不賠,因為除外責任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對于這種“無有效駕駛證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的情況屬于故意犯罪,無證駕駛已經違反交通法了,所以肯定是不賠的。
日前,中國保險行協草擬了《一年期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示范條款)征求意見稿》,明確將“猝死”列為除外責任。但一家保險公司在網店推出“壓力山大意外險”,并標榜為首款能對猝死進行理賠的保險。記者查看條款后得知,該保險并不能賠付所有的“猝死”,購買前仍需看清責任免除條款。
日前,一家保險公司在網店推出“壓力山大意外險”,主要針對廣告狂人、白衣天使、網店店主、媒體人士、莘莘學子、演藝明星等十大高危人群。年齡要求20歲到40歲之間,保險期限從30天到1年不等,保險費在16元到85元之間。“猝死累計可獲得保險金共計50萬元,其他原因導致的身故可獲得保險金1萬元。”該款意外險特地加重了對“猝死”的賠付,不過對“猝死”的界定為突然發生的疾病,且在疾病發生后6小時內死亡。合同同時列明了不在保障范圍之內的六種猝死情況,如被保險人患精神疾病和先天性疾病、任何獲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獻器官的行為、化學污染、在合同生效前就已經存在的疾病和癥狀,以及慢性疾病的急性發作。“客戶已有的疾病,或者是曾經患有的疾病引發的猝死,都不在賠付范圍內。”該店的客服解釋道。記者了解到,該款保險并非首款能夠對猝死理賠的保險,一般的意外險雖不保猝死,但只要包含身故責任的壽險、兩全險,都能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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