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本著維護群眾利益,化解社會矛盾的角度,近年來加大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偵辦力度。自2009年以來,鞍山地區先后發生18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全部獲得及時偵破,交通肇事逃逸者得到應有處罰。
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范曉冰介紹,交通肇事逃逸是交警執法中碰到的“頑癥”。肇事者一跑了之,一方面交通法律的權威得不到維護,另一方面受害人得不到賠償,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對此,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專門成立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小組,會同刑偵、司法部門組成專家組對案情實施嚴密論證。一旦發生逃逸案件,支隊調集精兵強將,專門的偵破小組第一時間介入。
2009年8月15日夜,鞍山前峪農墾基地門前,一輛拉礦石的貨車由于車速較快,將路邊兩名男子撞死后逃逸。交警支隊接到報警后,民警迅速趕到現場,由于沒有目擊證人,給偵破帶來極大難度。
辦案民警隨即展開拉網式調查,先后排查相似貨車180多輛,最后縮小到6輛,進行逐輛檢驗,發現一輛貨車底盤有一絲血跡,通過DNA驗證,確定此車是肇事車輛。經對駕駛人張某盤查,他在確鑿證據面前認罪,辦案民警奮戰40多個小時,終將此案破獲。
去年10月9日中午,鞍山市立山區電業局附近,一輛黑色轎車將一行人撞成重傷后逃逸,交警現場勘查僅發現兩塊漆片。辦案民警迅速展開調查,對城區40余家汽車維修廠點實施布控。經過近18個小時偵查,在立山區某汽車修理廠,發現一男子購買此型車零件,經對此人的車輛進行痕跡檢驗顯示,該車正是肇事車輛。肇事逃逸的王某得到應有處罰,受害人家屬第二天給支隊送來一面“情系百姓,神奇破案”的錦旗。
肇事逃逸后果:很嚴重,將面臨“罪加一等”處罰
辦案民警介紹,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機若逃逸,案件的性質就變了,很多本來并不是很重的刑罰,在處理起來可能會“罪加一等”。這是因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駕駛員逃逸,一方面傷者得不到第一時間的搶救會加重傷情,發生次生事故后可能對傷者有更嚴重的傷害;另一方面在責任推定時,逃逸的駕駛員將承擔全部的責任,即使駕駛員有很明確的證據,也只能降低部分責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在確定屬于肇事逃逸后,如事故中沒有人員重傷或死亡,逃逸的駕駛員要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但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對肇事者的處罰是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同時對其機動車駕駛證扣12分。
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該首先報警,同時要盡力搶救傷者,然后配合交警調查接受處理,如果選擇逃跑,將會受到加重刑罰。
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后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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