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2012年7月16日,人民銀行在其發布的《2012年金融穩定報告》中稱,我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
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央行、財政部、銀監會、發改委聯合制定的《存款保險條例》已進入最后的草擬階段,估計很快就能推出,這表明存款保險制度的新輪廓已然浮現,存款保險機構建立工作即將啟動。
權威人士透露,在日前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有關部門提出的“加快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詳細方案已提交會議專門討論,必須盡早建立這項基礎性金融制度成各方共識。
“推動存款保險立法,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權責統一、運作高效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正式列入中國人民銀行今年的工作日程。
目前,對于存款保險制度基本框架的共識包括:明確規定存款保險限額;實行限額賠付原則;強制存款保險,防止出現逆向選擇;實行與各機構風險相聯系的差別費率,促進金融機構公平競爭;存款保險機構由政府管理并具有履行職能所需要的職權,其職能暫時設計為賠付和受托清算;投保機構按期繳納保費累積基金。
《條例》實施后,將設立非公司類專門機構,管理存款保險基金。其資金主要來源于投保金融機構繳納的存款保險費,以及從投保金融機構清算財產中的受償所得。
在設立存款保險基金初期,考慮到存款類金融機構長期依賴國家信用等因素,保險費率可能定得低一些。同時,在賠付上設“最高限額”,雖然具體比例還沒有最終確定,但其原則是,既有利于保護大部分小額存款人利益,又有利于發揮大額存款人對銀行的約束作用。專家認為,“最高限額”賠付制度有助于防范存款類金融機構參保后,可能發生的盲目做大規模、追求利潤最大化等道德風險。
長期以來,我國實際上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過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銀行和地方政府承擔個人債務清償的責任。這種模式不僅給各級財政帶來沉重負擔,而且導致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扭曲。同時,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也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近日有消息稱,我國《存款保險條例》已起草完畢,當前多方達成的共識包括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強制保險制度,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必須加入。并有消息人士透露央行按照分步走的原則,在央行內設一個存款保險基金,由各投保銀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納,未來再逐步過渡到社會化的存款保險機構。
專家認為《存款保險條例》的制定,應當初步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完善,待條件成熟后出臺《存款保險法》。在法律框架下明確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賦予存款保險公司風險處置職能,兼顧存款保險管理職責的發揮而應具備的行政資源。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問題銀行的處理機制、實施接管、提供資金救助、收購承接和債務清償提供明確的依據和程序,明確職能定位及其與中央銀行、監管部門在銀行監管、風險處置等方面的權責和協調機制,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必要的金融法規,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環境。
我國應由政府出面依法建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存款保險機構,可定性為直屬國務院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資本金主要由政府以財政撥款注入,央行和銀行業機構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資設立,并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
存款保險基金的參保主體可以是國內所有經法定許可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包括本國銀行、總部設在我國的外資與合資銀行等。但是考慮到目前我國銀監會尚不能有效監控外國銀行總行的經營與風險狀況,因此暫時可以不考慮賦予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的參保主體資格。同時由于無需保護外國居民,我國銀行的離岸經營機構也可以排除在參保主體資格之外。為避免銀行業的動蕩、逆向選擇及保護所有銀行中小額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所有具有參保主體資格的銀行都應強制性地參加國家存款保險基金下的存款保險。
在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之初宜實行簡單的差別費率,即根據商業銀行的資產規模和資本充足狀況等情況來確定費率等級,對低風險機構實行低費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勵機制,起到輔助監督作用。而隨著條件的成熟,可根據投保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態、監管評級以及盈利能力等因素,科學制定適用不同保險金融機構的差別存款保險費率。考慮到政府隱性擔保的實際存在,我國存款保險費率的厘定宜就低不就高,總體應低于0.05%的國際平均水平。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從事面對公眾的存款性業務的金融機構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機構成員向保險機構交納保險費,當成員金融機構面臨危機或經營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者給予償付的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存款者因個別金融機構倒閉而對其它金融機構喪失信心,由此導致擠兌并引發銀行危機。目前存款保險制度在全球有了長足發展,對存款保險是否可能導致道德風險、是否能增強銀行體系的穩健性等多方面的理論爭執也漸成趨勢。21世紀初期,中國銀行業的準入和利率市場化等轉軌進程均顯示出,中國需要構建一個市場化的、漸進的和多層次的存款保險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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