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序成就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
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序成就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是貸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貸款方,保險人是依據保險法取得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常見的有誠實保證保險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的內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保證保險的性質屬于保險,而不是保證。在保證保險中,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只要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保險人即應承擔保險責任,這種責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發生保險事由而消滅。
保證保險與保證的區別:
雖然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合同二者都與保證有關,存在著很多相似之處,但本質上卻存在著很大區別。在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二者的區別進行分析。
1、主體不同。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協議,保證合同的主體是債權人和保證人,貸款銀行是保證合同簽訂的主體之一,而作為被保證人的主合同債務人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合同對于保證人的主體資格,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證人的情況外,《擔保法》并未予以過多的限制。而僅僅是一般性地規定了應當具有代償能力,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保證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協議,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所以實際中,投保人往往是債務人,而不是貸款銀行。貸款銀行往往受到經費等限制,也不可能成為投保人。因此,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等,在保證保險合同中,其保險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保險組織,不能是自然人,且權利人和被保證人都可以作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合同。
2、 法律依據不同。作為一種法定的擔保形式,處理保證擔保關系則應適用《擔保法》。及相關的擔保方面的法律、法規。保險公司的保證保險適用的是《保險法》及相關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其法律性質區別于保證擔保,不屬于擔保的范疇。相應地,處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應當是《保險法》而不是《擔保法》。因此,在保證保險中,除了合同雙方事先約定外,保險公司無權要求銀行必須先處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賠權。當然,目前《保險法》對保證保險的規定尚是一片空白,盡快完善《保險法》顯然是當務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中已考慮到該問題。
3、責任方式不同。在保證合同中,保證合同的責任方式有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之分,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標志著合同目的的實現,同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只是一種補償責任,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保證人才根據債權人的要求承擔責任,如債務人已履行債務,則保證責任消滅。而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承擔的是保險責任,只要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即投保人不履行債務而致使權利人遭受損失的,保險人就應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補償責任,而無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之分,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保證責任是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只要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保險人即應承擔保險責任,這種責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發生保險事由而消滅。
4、責任范圍不同。保證合同中的責任范圍如無其它約定,一般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等,其責任范圍相對較廣,這是由于保證合同就其本身來講是以擔保主債為目的,其內容體現的是依附被擔保的主債,而不追求經濟利益為目的。而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財產保險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交易關系,保險人通過開展保險業務化解和分散商業風險,并取得商業利潤,因此保證保險的責任范圍僅限于保險金額限度的債權和利息,對于違約金、逾期罰息等合同有約定的從合同,合同未約定的,不在賠償范圍之列,而且在保證保險合同條款中,一般約定保險人具有保險金額10%的絕對免賠率。
5、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期限不同。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三十二條的規定,保證期間一般按約定,當事人未約定的為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后六個月,當事人約定不明的,為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而《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請求權行使的期限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
6、抗辯權不同。除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外,連帶保證的保證人的抗辯權受到極大的限制。而保證保險合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一種,既適用保險法的一般規定,也使用財產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因此,保險擁有很廣泛的抗辯權。在保證保險合同中,當被保證人逾期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被保險人不能同時要求作為基礎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被保證人和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互負連帶責任,保險人只能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獨立承擔責任。也許正因為如此,保證保險實務中一般約定只有當被保證人窮盡其財產仍不能履行其債務時,保險人始得承擔保險責任。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具有類似一般保證下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即在被保險人尚未向基礎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即被保證人提起訴訟并被依法強制執行情況下,不得先向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提起訴訟。
7、對價不同。保證合同為單務合同、無償合同,債權人并不向保證人提供對價。而保證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債務人)負有支付保費的義務,保險人則于保險事故發生時按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承擔賠償責任,支付保費同時也是保險公司理賠的前提條件。當然,隨著消費信貸制度的發展,一些雙務有償的擔保合同開始出現。
8、 功能不同。保證合同設立的唯一目的是擔保債權的實現,旨在維護信用和交易秩序。保證保險合同作為一種保險手段,則是以降低違約風險和分散風險為目的。是一種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經濟補償制度。
9、主從合同關系不同。保證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則屬于一種債權保障方法,是主債權合同的從合同,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具有從屬性,不能獨立存在。保證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的合同,保證保險是一種損害填補手段,因而保證保險合同能夠獨立存在,其雖然要以被保險的合同債權的存在為前提,但這只是有關當事人簽訂保證保險合同的動因,它的效力不受產生被保險債權的合同效力的影響。雖然《借款合同》的權利義務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確定承保條件和保險標的的依據,但是這并不改變兩者之間的獨立關系和關聯性,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應當是我國《保險法》及相關的保險法律規范,而不是擔保法,這一觀點,也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所確認。如2001年3月14日(2000)經終字第295號民事判決認為:“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中,其它民事合同的權利義務雖是保險人確定承保條件的基礎,但其不能改變兩個合同在實體與程序上的法律獨立性,其它民事合同與保險合同之間不存在主從關系”
10、對合同中權利的控制不同。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而貸款銀行不是投保人,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不是保險合同簽訂人,不能控制保險合同的內容,也不能控制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風險。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所以,既便貸款銀行能夠控制保證保險合同的內容,控制保險單,也不能排斥保險人與投保人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不能控制真正的風險。而作為保證合同——債權人與保證人簽訂的協議,非經過債權人的同意,該保證合同不能變更,保證人直到債務人全部償還債務或保證人代為償還全部債務,銀行可以完全控制保證合同中作為債權人真正的權利。
11、債權獲得賠償的期限不同。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第二十四條規定的10日內理賠,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而不是10日內就給予理賠。這從業務上增加了貸款銀行的操作難度,既不好操作,貸款銀行也無權與保險人達成任何免賠的協議,容易造成扯皮現象。而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只要主債權到期,銀行就有權要求保證人按保證合同的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12、控制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難度不同。假設銀行可以成為保險合同關系的被保險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而貸款銀行作為被保險人(如果可以),如何掌握保險標的(催款人、投保人的信用危險度)風險,信用危險程度涵括諸多,貸款銀行如何告知。但在保證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存在被主債權危險增加而使保證人有任何抗辯的權利。
保證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某種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許諾。
保證保險的主要包括哪幾類?
一、 合同保證保險
合同保證保險(又稱“契約保證保險”)是指因為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造成權利人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代替被保證人進行賠償的一種保險。合同保證保險主要用于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根據建筑工程的不同階段劃分,合同保證保險可以分為:
(一)供應保證保險。供應保證保險承保供貨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向需求方供貨而造成需求方的經濟損失。
(二)投標保證保險。投標保證保險承保工程所有人因中標但不簽訂承包合同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三)履約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質按量交付工程而蒙受的經濟損失。
(四)預付款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保險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履約而遭受的預付款損失。
(五)維修保證保險。維修保證保險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履行規定的維修義務而蒙受的經濟損失。
二、 忠誠保證保險
忠誠保證保險(又稱“誠實保證保險”)承保雇主因雇員的不誠實行為,如盜竊、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誤用、偽造、欺騙等而受到的經濟損失。這種保險一般由雇主投保,以其正式雇員的誠實信用為保險標的。雇員忠誠保險承保投保人雇員的人品,因此,保險人承保時要了解所承保雇員過去的工作經歷,如有無不誠實的記錄、每次轉換工作的原因和家庭、工作狀況等。如果保險人了解到雇員的品格有問題,通常不予承保。
三、 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是什么?
(一)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的定義。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又稱“產品保證保險”)是指因被保險人制造或銷售喪失功能或不能達到合同規定效能的產品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時,由保險人對有缺陷的產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關經濟損失和費用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
(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與產品責任保險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保險人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的區別。
1. 保險標的不同。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因缺陷而造成用戶、消費者或公眾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由產品制造商、銷售商或修理商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簡言之,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產品責任。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因提供的產品質量不合格,依法應承擔的產品本身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簡言之,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標的是產品質量違約責任。
2. 業務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是保險人針對產品責任提供的替代責任方承擔因產品事故造成對受害方的經濟賠償責任的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是保險人針對產品質量違約責任而提供的帶有擔保性質的保證保險。
3. 責任范圍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用戶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對產品本身的損失不予賠償;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則承保投保人因其制造或銷售的產品質量有缺陷而產生的對產品本身的賠償責任,也就是承保因產品質量問題所應負責的修理、更換產品的賠償責任。
由于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和產品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所以,目前我國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可與產品責任保險一起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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