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太平洋安居綜合保險屬于家庭財產類保險。
太平洋安居綜合保險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太平洋安居綜合保險屬于家庭財產類保險。
座落或存放于被保險人戶口所在地或經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地點的下列財產,為保險財產: (一)被保險人所有、與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賃的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被保險人房屋內的家具、除手提電話和便攜式電腦以外的家用電器、床上用品、服裝。第二條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財產,不在本保險財產范圍內。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文件構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保險單中載明的下列財產為本合同保險標的:
(一)用于居住的房屋及房屋內裝潢;
(二)房屋內的家具、除手提電話和便攜式電腦以外的家用電器、床上用品、服裝。
第三條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財產,不在本合同保險標的范圍內。
第四條 家庭財產保險
(一)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1、 火災、爆炸、水管爆裂;
2、 雷擊、臺風、暴風、暴雨、龍卷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 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4、 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或其他固定物體發生倒塌;
5、 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
6、 入室搶劫。
(二)由于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無法居住,需臨時租借房屋所發生的租借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租借費用最高賠償限額為家庭財產保險金額的10%。家庭財產保險每投保1萬元,租借費用每天賠償限額為100元人民幣;如果家庭財產保險投保3萬元(含)以上的,租借費用每天賠償限額為300元人民幣。租借費用與家庭財產部分的賠償總額不超過家庭財產保險的總保險金額。
(三)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為“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第五條 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房屋附屬的安裝物、擱置物、懸掛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脫落、墜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下同)應由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二)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為“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設計錯誤、勘察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施工質量問題;
(二)保險標的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自然損耗,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霉爛、受潮、鼠咬、蟲蛀、鳥啄、氧化、銹蝕、滲漏、烘焙;
(三)家用電器使用不當、超電壓、超負荷、短路、電弧花、漏電、自身發熱或本身內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損毀;
(四)盜竊、搶劫。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直接對第三者進行的身體傷害和財產損毀;
(二)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精神失常。
第八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或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主義活動、罷工、暴動、騷亂;
(二)行政行為、司法行為;
(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四)核爆炸、核裂變、核聚變;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種環境污染;
(六)除第四條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七)由于地震、海嘯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
第九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間接損失;
(二)違章搭建的建筑或設施裝置、危險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財產的損失;
(三)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四)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合同或協議,被保險人依法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在本款責任免除范圍內;
(五)保險單中載明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本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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