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它的頒布實施,是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頒布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社保法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一、 《社保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社會保險法》規范了社會保險關系,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強化了政府責任,明確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確定了社會保險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使社會保險制度更加穩定、運行更加規范,使相關各方、特別是廣大勞動者有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將帶動一系列單項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實施,從而使社會保險體系建設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
二、 《社保法》的頒布實施,為推動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保法》不僅對社會保險工作是極大的促進,也將對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社保法》確立了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從法律上破除了阻礙各類人才自由流動、勞動者在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有利于形成和發展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社保法》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關系,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與和諧。《社會法》的出臺,與以前頒布實施的勞動法、公務員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起,構成了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完整的頂層架構,對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在法制軌道上實現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 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胡錦濤總書記深刻指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重要任務,也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條件。”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要求,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并對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各項社會保險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規范,將黨中央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轉化為根本性、穩定性的國家法律制度,必將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國家的長治久安發揮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
社會保險法的出臺與實施,為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政策支持,意義重大。
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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