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是指承保制造商、銷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銷售或修理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購置等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
所謂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是指承保制造商、銷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銷售或修理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購置等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
保險期限因產品的性能、用途不同而異,一般是以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所確認的質量保證期來確定。例如,電視機的質量保證期通常為3年
為提高產品的質量和企業信譽,維護用戶的正當經濟利益、有利于迅速處理因產品質量引起的民事糾份,特舉辦本保險。
凡經國家質檢部門檢驗,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取得正式合格證予生產的民用產品,均可由生產單位或銷售單位(下稱投保人)向保險公司(下稱保險 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產品由于其質量問題而造成的本身的經濟損失,并經用戶要求投保人履行國家對產品應盡的義務,而投保人未能履行時,保險人按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對產品的用戶負賠償責任:
一、 修復費用;
二、 報廢費用;
三、 更換費用。
保險產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出廠時為不合格的產品,包括次品、處理品、廢品等;
二、 用戶不按說明書安裝、使用或經用戶自行拆裝、維修過的產品;
三、 運輸、倉儲過程中的損失;
四、 保險產品的自然磨損;
五、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在保險單載明的有效期內生產的產品(有保險標志)自銷售給用戶的當天起(以發票為準)發生保險效力,保險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一、 保險金額:按產品出廠銷售價或商店零售價確定。
二、 保險費:根據保險人制定的《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費率規章》(附后)計收。
一、 投保人必須按時交清應付的擔保金和保險費。
二、 投保人應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加強質量管理,嚴格產品質量檢驗制度,接受質檢部門和保險人對產品質量檢查監督,為保險人提供必要的生產、銷售、質檢、返修等方面的數據、單據、帳冊等。對不合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三、 配合保險人處理賠案,并負責維修更換保險產品。
四、 投保人或權益人(保險產品用戶)向保險人索取賠款時,應提供產品質量檢驗書,更換零部件的詳細清單,保險憑證或發票以及維修費用單證等。
五、 投保人如不履行本條款所規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
保險產品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時,用戶應向銷售或生產單位申請索賠,保險人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 需要修理的產品,按實際修復費用賠償;
二、 報廢產品按保險金額扣除殘值后賠償;
三、 更換產品負責賠償其維修及往返(郵寄)的運雜費用。
以上賠償金額均以不超過該件產品的保險金額為限,無論一次或多次賠償金額達到該產品的保險金額時,該件產品的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保險產品在保險期內未發生賠款,保險人按上年應收保險費的百分之十給予投保人優質待遇 ,不續保者不優待。
一、 投保人與保險人在商定某類產品保險時,可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予以補充。
二、 在保險產品上允許張貼產品質量保險的標志,若在保險合同期滿后不再續保的,被保險人應從合同終上之日停止使用本保險標志,剩余保險標志交由保險人處理。
三、 投保人或權益人從獲悉發生保險事故當天起,若一年內不提供有關賠償單證或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即視為自愿放棄索賠權益。
四、 本保險條款僅適用在國內使用商品。
一、 凡符合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條款規定的生產單位或銷售單位,在投保產品質量 保險時,依照本規章計收保險費。
二、 保險費率: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是一種擔保業務,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系擔保業務費。收費標準為每千元銷售額收保險費0.5-1.0元(即0.5-1.0‰)。
三、 反擔保金: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向保險人交付反擔保金,作為保險人向權益人支付賠款的準備金,反提保金的數額根據投保人上年度撊鼣費用總額的30%確定。在保險有效期內 ,保險人在反擔保限額內向權益人支付賠款,累計賠款超過反擔保金時,保險人向投保人追 償其超過部分的賠款;累計賠款未超過反擔保金時,其節余部分由保險人退還投保人或轉作下次續保的賠償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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