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并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保險利益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確立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只有當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或身體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時,他才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即當被保險人生存及身體健康時才能保證其投保人應有的經濟利益;反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將使其投保人遭受經濟損失。具體包括:
1.為自己投保。當投保人為自己投保時,投保人對自己的壽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因其自身的安全健康與否與其自己的利益密切相關。
2.為他人投保。當投保人為他人投保時,即投保人以他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進行投保時,保險利益的形成通常基于三種情況:
①親密的血緣關系。投保人對與其具有親密血緣關系的人,法律規定具有保險利益。這里的親密血緣關系主要是指父母與子女之間、親兄弟姐妹之間、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但不能擴展為較疏遠的家族關系,如叔侄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等。在英、美等國,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兄弟姐妹之間,是否存在保險利益是以是否存在金錢利害關系為基準的。
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投保人對與其具有法律利害關系的人具有保險利益。如婚姻關系中的配偶雙方;不具有血緣關系,但具有法定扶養、撫養、贍養關系的權利義務方,如養父母與子女之間。
③經濟上的利益關系。投保人對與其具有經濟利益關系的人具有保險利益。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雇主與其重要的雇員之間等。如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務人的死亡對債權人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影響,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具有保險利益,但以其具有的債權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為了保證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還嚴格限定了人身保險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時效
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不重要。也就是說,在發生索賠時,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之所以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是為了防止誘發道德風險,進而危及被保險人生命或身體的安全。此外,由于人身保險具有長期性、儲蓄性的特點,如果一旦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就失效的話,就會使被保險人失去保障。而且領取保險金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指定的,如果合同訂立之后,因保險利益的消失,而使受益人喪失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應獲得的保險金,無疑會使該權益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之中。故此,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條件,而不是給付的前提條件。保險事故發生時,無論投保人存在與否,也無論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均按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給付保險金。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變動
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分為兩種情況,即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專屬投保人和非專屬投保人。如果人身保險合同為債權債務關系而訂立,這時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專屬于投保人(債權人),當投保人死亡時,保險利益可由投保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如果人身保險合同為特定的人身關系而訂立,如血緣關系、撫養關系等,這時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非專屬投保人,保險利益一般不得轉移。
近因原則
掃面右側二維碼,首次關注立得50積分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