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喪失價值條款:又稱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指保險人在合理的范圍內,允許投保人自由處理其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種合同約定
不喪失價值條款:又稱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指保險人在合理的范圍內,允許投保人自由處理其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種合同約定。投保人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退保、將原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改為繳清保險、將原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改為展期保險。
不喪失價值條款的旨意在于,壽險保單的現金價值不因合同效力的變化而喪失。現金價值雖然由保險人占有,但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資產。保險合同解除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退還保單現金價值。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違反合同規定的某些義務而致使保險合同解除,保單的現金價值也不會喪失。
投保人有權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來處理保單現金價值。其處理方式有如下幾種:
第一,可以借款。保險合同滿一定期限后,投保人可以將保險合同交給保險 人作抵押,向保險人借款。但所借數目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并須支付利息。如果借款本息等于或超過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應予以清償,否則 保險合同即為失效。
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壽保險中保單質押貸款問題 的批復》中規定,壽險保單辦理質押貸款應遵循以下原則:
(1)保單質押貸款僅對訂有保單質押貸款條款的個人壽險保單辦理。
(2)個人壽險保單保費支付2年 以上,保單產生現金價值后,經被保險人書面簽字同意,投保人可以保單為質, 向保險公司借款。
(3)保單質押貸款的期限、金額,按保險條款中的約定執行。在保單條款中要明確規定保單質押貸款期限不超過6個月,保單質押貸款金額不 超過貸款時保單現金價值的80%。在確定每一具體保單貸款的期限和金額時, 要使在保單質押貸款期限內,貸款本息之和(若有自動墊交保費約定時,應計入墊交保費的本息之和)必須低于保單現金價值。
(4)保單質押貸款利率按保險條 款中的約定執行,如無約定,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執行。
(5)當投保人逾期不 償還貸款,使貸款本息累積達到保單現金價值時,保險公司應及時通知投保人,終止保險合同。
第二,保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后,如投保人停交保險費,即可將此現金價值 作為一次交納的保險費,仍可享有保險保障,僅僅是減少保險金額,或保險金額不變而將原來的終身保險改為定期保險而已。當事人可約定自動墊付保險費條 款,也可自動墊付保險費,只要保險人提供的保單中說明不明示排斥。我國保險 法對此未作規定。
第三,投保人也可以放棄保險,辦理退保手續,領回這一部分現金價值。我 國《保險法》第69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 人應當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 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中國人民銀 行1993年4月9日下發的《簡易人身保險條款》第18條也規定:“交付保險費一周年以上,并且保險期已滿一周年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愿意繼續保 險,可向保險人申請退保,保險人按規定給付退保金。保險期不滿一周年且交付 保險費不足一周年的保險單,保險人不予辦理退保。”
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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