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泰康人壽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中附加的條款,泰康人壽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相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泰康人壽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是指泰康人壽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中附加的條款,泰康人壽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相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條件
凡十六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職人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但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對本合同所負責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險費且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
第五條 保險費的交付
本合同保險費交付方式為一次交付。
本公司派員收取保險費時,收取人員應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險費的憑證。
第六條 合同終止
投保人不愿繼續保險且未發生保險金給付,投保人可申請終止本合同。投保人憑保險單、身份證件和保險費交費收據辦理終止本合同手續。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本合同終止。
第七條 告知義務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據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八條 治療費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且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五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在醫院治療,本公司計算治療費用包括:
一、普通病房床位費,每次住院天數以九十日為限;
二、手術費;
三、注射費;
四、公費、勞保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報銷藥品藥費;
五、檢查費;
六、處置費、診療費;
七、輸血費、輸氧費;
八、會診費;
九、住院、轉院救護車費;
十、重癥監護病房、燒傷病房床位費。
第九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造成附表所列殘疾之一時,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險金額及殘疾程度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含二項)殘疾時,本公司分別給付殘疾保險金,但其殘疾屬于同一器官部位時,僅給付較嚴重一項目的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造成的殘疾,如合并以前的殘疾后,可領取較嚴重項目殘疾保險金的,本公司按較嚴重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以前的殘疾,視同已給付殘疾保險金,應予扣除。
本合同身故保險金與殘疾保險金的給付總額,最高以本合同保險金額為限。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五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在醫院治療,本人支付的治療費用超過免賠額100元,本公司按超過免賠額100元以上的治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但本項給付的醫療保險金總額不超過2000元。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在醫院治療,本公司均按規定分別給付醫療保險金,但本項累計給付的醫療保險金總額不超過2000元。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五日內因該意外傷害住院治療,按
(實際住院天數-4)×每日住院津貼
給付住院津貼,每日住院津貼為人民幣20元,每次住院天數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需住院治療,本公司均按規定分別給付住院津貼,但累計住院天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第十條 職業、工種變更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被保險人職業、工種變更使危險程度增加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并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否則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本公司按實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變更后的職業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圍內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本合同終止。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誤的除外。
第十二條 身體殘疾鑒定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三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意外傷害事故證明、公安部門或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保險費交費收據和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二、受益人申請領取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和保險費交費收據。受益人申請領取殘疾保險金時,本公司若認為必要,可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驗。
三、受益人申請領取醫療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意外傷害事故證明、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包括診斷全稱、簡單病史和治療過程)、治療費用結算明細表、治療費用原始收據(藥費原始收據應附處方)和保險費交費收據。
四、受益人申請領取住院津貼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意外傷害事故證明、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包括診斷全稱、簡單病史和治療過程)、出院小結原始件和保險費交費收據。
第十四條 責任免除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身故、身體殘疾或治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和住院津貼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或拒捕行為;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藥物過敏或其它醫療所致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滑水、漂流、滑雪、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凡出入、身處、駕駛、服務、上落于任何航空裝置或航空運輸工具,但不包括由商業航空公司在規定的搭客航線上行駛的飛機;
十一、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險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十四、被保險人裝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購買殘疾用具;
十五、公費、勞保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變更保險金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院津貼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 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條 通訊地址變更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通訊地址變更時,投保人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時,本公司按最后通訊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 索賠時效
本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八條 批注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涉及訴訟時,約定以本合同簽發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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