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人保壽險和諧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中附加的條款,人保壽險和諧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相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人保壽險和諧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條款是指人保壽險和諧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中附加的條款,人保壽險和諧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相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合同構成人保壽險和諧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A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條款、保險單、所附的投保單及相關文件、有關的聲明、批注單及其他約定書構成。
若上述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印件的效力與正本相同。若復印件或電子影印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則以正本為準。
1.2合同成立與生效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們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為本合同的生效條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交納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2.1個人賬戶我們在合同有效期內專門為您設立個人賬戶,用以累積您的個人賬戶價值。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我們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單狀態報告。
2.2結算日每月1日為個人賬戶的結算日,我們自結算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布上個月的結算利率,并在結算日根據結算利率計算上月的個人賬戶利息。
本合同在非結算日終止時,我們按最低保證利率計算自上一結算日起的個人賬戶利息。
2.3保險費本合同保險費分為期交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您每次交納的保險費,我們在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后計入您的個人賬戶。
期交保險費期交保險費分為基本保險費和額外保險費。基本保險費不得高于保單簽發時的保險金額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幣6000元。期交保險費高于基本保險費的部分為額外保險費。
期交保險費以年交方式交付,交費期間與保險期間一致。期交保險費交費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但須符合我們當時的投保規定。
在交納首期保險費后,您應當于期交保險費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內足額交納期交保險費。到期未交納的,若個人賬戶價值足以支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風險保障費,您可暫緩交納期交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若您暫緩交納期交保險費,以后每次交納期交保險費時,須按順序依次交納以前各期緩交的應交期交保險費,最后交納當期的應交期交保險費。所有期交保險費分別歸屬相應的期次。
追加保險費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以前及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均已交納后,您可以向我們申請交納追加保險費,但須符合我們當時的規定。
2.4初始費用我們按您每次交納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費用后計入您的個人賬戶。
對于每期期交基本保險費,初始費用扣除比例如下:
交費期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5期第6-10期第11期及以后
扣除比例50%25%15%10%5%2%
對于每期期交額外保險費,第1期至第10期的初始費用扣除比例為5%;第11期及以后,初始費用扣除比例為2%。
對于每筆追加保險費,初始費用扣除比例為5%。
2.5持續交費獎勵若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個保單年度內每次均在當期期交保險費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內足額交納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則自第4個保單年度起,您于當期期交保險費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內足額交納當期期交保險費時,我們將當期期交保險費的2%作為持續交費獎勵計入您的個人賬戶。
追加保險費及補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險費不享有持續交費獎勵。
2.6風險保障費是我們對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包括本合同風險保障費和附加合同風險保障費。
風險保障費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復效日)或每月結算日,按當日至下一個結算日的實際天數從您的個人賬戶中扣減。每日的風險保障費為年風險保障費的1/365。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年風險保障費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風險保額及其他承保條件確定。每千元風險保額的年風險保障費在保險單上載明。若根據被保險人的風險程度需要增加風險保障費的,我們將會在保險單上批注。
2.7最低保證利率我們計算個人賬戶利息的最低保證利率為年利率2.5%。
2.8結算利率本合同的結算利率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結算利率由我們確定,不低于最低保證利率。
2.9個人賬戶價值本合同有效期內,個人賬戶價值按下列方法計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納的保險費在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后計入個人賬戶;以后交納的保險費,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后計入個人賬戶中,若有持續交費獎勵也計入個人賬戶。
(2)您申請部分領取個人賬戶價值時,從個人賬戶中扣除申請部分領取的個人賬戶價值及相應的手續費。
(3)在每月結算日,我們按公布的結算利率對個人賬戶結算利息,結算利息計入個人賬戶。
(4)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復效日)或結算日,從個人賬戶中扣除風險保障費。
(5)本合同在非結算日終止時,我們按本合同約定的最低保證利率對個人賬戶結算利息,結算利息計入個人賬戶。
3.1保險金額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或批注單上載明。
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是指基本保險金額與個人賬戶價值兩者中較大者。
若本合同附加的“人保壽險附加安心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A款)合同”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和個人賬戶價值均按附加合同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與本合同保險金額的比例相應減少。
3.2風險保額本合同的風險保額按下列方式計算:
風險保額=保險金額-個人賬戶價值。
其中每月結算日按結息后的個人賬戶價值計算風險保額。
3.3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3.4保險期間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們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3.5保險責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身故或全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傷害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我們按身故或全殘之日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3.6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您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180日內因疾病身故或全殘。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身故或全殘保險金受益人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之日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對于多收取的風險保障費,我們將無息一并退還。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之日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對于多收取的風險保障費,我們將無息一并退還。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您應當如實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若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需扣除您累計已申請部分領取的金額)。
5.1猶豫期您于簽收本合同后10日內可要求撤銷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間提出撤銷本合同,需要填寫書面申請書,并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自您書面申請撤銷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銷,我們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擔保險責任。本合同撤銷后30日內,我們無息退還您已交保險費。
5.2寬限期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若某一結算日的個人賬戶價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的風險保障費,自該結算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交的風險保障費。若您在寬限期內交納保險費,我們將保險費在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及欠交的風險保障費后計入您的個人賬戶,本合同繼續有效。
若您寬限期結束之后仍未交納保險費,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5.3合同效力的恢復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我們與您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您補交保險費、利息及其他各項欠款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我們將您交納的保險費在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及欠交的風險保障費后計入您的個人賬戶。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議的,我們有權解除合同。我們解除合同的,向您退還合同效力中止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5.4部分領取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且在猶豫期后,若被保險人未發生保險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規定書面申請部分領取個人賬戶價值,但每次領取的金額及領取后的個人賬戶價值不得低于我們當時規定的最低金額。
部分領取方式請填寫部分領取申請書并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我們在收到部分領取申請書的當日從您的個人賬戶中扣減部分領取的金額及相應的手續費,并在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給付您申請領取的金額。
5.5您解除合同的手續及風險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且在猶豫期后申請解除本合同,請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合同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現金價值。對于已收取的本合同解除之日后的風險保障費,我們將無息一并退還。
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5.6基本保險金額的變更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發生變更:
(1)交納追加保險費
在我們收到您交納的追加保險費后,基本保險金額按追加保險費等額增加。
(2)部分領取個人賬戶價值
在我們收到您的部分領取申請書后,基本保險金額按領取的個人賬戶價值等額減少。
若減少后的基本保險金額低于我們當時規定的最低金額,我們有權將其調整為該金額。
(3)申請變更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
在本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以申請變更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只能申請變更1次。
基本保險金額經我們同意變更后,自下一個結算日的零時起生效。
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本合同以前各期和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均已交納;
②在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后的首個保單周年日之前申請。
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您必須按照我們的規定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若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并且被保險人在新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生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或180日內因疾病導致身故或全殘,我們對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5.7合同內容變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我們同意,您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6.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若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并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殘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6.2保險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我們。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6.3保險金申請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身故保險金申請在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全殘保險金申請在申請全殘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我們認可的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6.4保險金的給付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后,將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6.5訴訟時效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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