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恒瑞兩全保險(分紅型)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保險條款、投保單、現金價值表、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信泰恒瑞兩全保險(分紅型)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保險條款、投保單、現金價值表、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若上述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像件亦視為本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原件相同;若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像件的內容與原件內容不一致,則以原件內容為準。
凡出生滿三十天至五十五周歲,符合本公司承保條件者,均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本合同的投保人。
本合同保險期間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八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止,保險期間的起止日期載明于保險單上。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生效日載明于保險單上。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保單周年日。若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作為對應日。
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書面簽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內為猶豫期。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請。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終止,本公司對本合同效力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并在收取工本費10元后,全額退還已收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并載明在保險單上。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身故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百八十天內(含第一百八十天)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二)被保險人于年滿六十五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前因意外傷害身故的,或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百八十天后至年滿六十五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前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且不低于本合同累計保險費(不計利息)與本公司累計已給付保險金(包括生存保險金和祝壽保險金,不計利息)二者的差額,本合同效力終止。
(三)被保險人于年滿六十五周歲的保單周年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八周歲的保單周年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且不低于本合同累計保險費(不計利息)與本公司累計已給付保險金(包括生存保險金和祝壽保險金,不計利息)二者的差額,本合同效力終止。
二、生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前,在每滿兩年的保單周年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險金額的8%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于年滿六十五周歲的保單周年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八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期間,在每年的保單周年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險金額的8%給付生存保險金。在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八周歲的保單周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后,本合同效力終止。
三、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六十五周歲的保單周年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七、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終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決定是否分配紅利和紅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寄送分紅業績報告。如果本公司確定本合同上一會計年度有紅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當年度的保單周年日仍有效,則該紅利將于當年度的保單周年日分配給投保人。
紅利是非保證的,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一、現金領取
二、累積生息:紅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確定的紅利累積利率以年復利方式累積生息,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不計息。本合同效力終止時,本公司將向投保人一次付清留存于本公司的紅利本息。
三、抵交保險費:紅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應交保險費,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額,則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應交保險費,但該余額不計利息。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險合同,則抵交保險費也包括附加保險合同到期應交的保險費。交費期滿后,抵交保險費方式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擇紅利領取方式,本公司將按累積生息方式處理。投保人可書面申請變更紅利領取方式。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間,不參與紅利的分配。
本合同效力終止時,本合同經過的保單年度未滿整年的期間,不參與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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