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安康逸生兩全保險條款于2009 年8 月由中國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指中德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第一條 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單生效日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第二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現金價值[4]表、投保單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本合同需要與《安聯附加安康逸生長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一起訂立,同時生效,同時終止。
若上述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們處存檔,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與正本相同;若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以正本為準。
第三條 投保范圍
投保時年齡在出生滿七天至五十五周歲(含五十五周歲)之間者,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我們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險費后,自保單生效日的零時起承擔保險責任。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于保險單中載明,自保單生效日的零時起至滿期日二十四時止;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不應超過八十五周歲,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合同終止
若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終止:
(1)您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向我們申請撤銷或解除本合同;
(2)被保險人于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身故;
(3)本合同保險期間屆滿;
(4)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內(含二年),您未與我們就本合同效力恢復達成一致的;
(5)本合同所附的《安聯附加安康逸生長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終止;
(6)因本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導致本合同終止的。
第六條 保險責任
一、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滿期生存給付
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約定的滿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們在該滿期日向被保險人給付基本保險金額[7]作為滿期生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身故給付
若被保險人身故,則我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在本合同終止、撤銷、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再承擔保險責任。
三、若我們已經按照本合同所附的《安聯附加安康逸生長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了重大疾病保險金,則我們不再承擔本合同的保險責任。
第七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含二年)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聯附加安康逸生長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終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險費的,我們向受益人退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聯附加安康逸生長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聯附加安康逸生長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聯附加安康逸生長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第八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第九條 基本保險金額的變更
您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可根據我們的規定提出減少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書面申請,經我們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后,本合同所附的《安聯附加安康逸生長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亦同時減少。若申請減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則減額后的基本保險金額不應低于申請減額時我們規定的最低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的減少部分視為退保,我們將退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聯附加安康逸生長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減少部分所對應的現金價值。基本保險金額變更后本合同的身故保險金、滿期生存保險金及本合同所附的《聯附加安康逸生長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均按變更后的基本保險金額計算。
若您已交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險費,則我們不接受變更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申請。
第十條 受益人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滿期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并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后應當在十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條 保險金申請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在申請領取滿期生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需提供其本人的銀行賬號。若因其未能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銀行賬號而導致我們無法及時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的,我們不承擔未及時給付應付滿期生存保險金的責任。
在申請領取滿期生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還需自費提供其本人的戶籍證明、身份證件等證明被保險人生存的文件的原件。
二、身故保險金
在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申請人需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申請人必須提供可證明其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文件。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第十三條 保險金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后,將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若被保險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還,已經領取了身故保險金的人應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我們已給付的保險金。
第十四條 訴訟時效
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保險費的支付及寬限期
您可選擇本合同提供的交費方式支付保險費,并在保險單中約定。若您選擇一次交清方式,保險費應在保單生效日之前一次付清;若您選擇分期交費方式,保險費支付期應于保險單中約定,首期保險費應在保單生效日之前支付,其余各期保險費應在保險單中所載的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支付。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您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當期應交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對于在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交的保險費;如果寬限期結束時您仍未支付當期應交保險費,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保險費的自動墊交
一、如您未選擇保險費的自動墊交選項的,若寬限期結束時您仍未支付當期應交保險費,則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二、如您選擇保險費自動墊交選項的,若寬限期結束時您仍未支付當期應交保險費,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的和在扣除保單欠款[13]后的凈額足以墊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應交保險費及其利息[14],我們有權自動為您墊交應交保險費,使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繼續有效,直到我們收到您的書面反對聲明為止。墊交保險費視作保單貸款,其利率同保單貸款利率。
如您選擇保險費自動墊交選項的,若寬限期結束時您仍未支付當期應交保險費,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的和在扣除保單欠款后的凈額不足以墊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應交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七條 減額交清選擇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您可以申請減額交清。經我們同意,我們以當時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的和扣除保單欠款后的凈額作為一次交清的保險費,同時相應減少它們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后的基本保險金額將代替原保險單所載的基本保險金額。
若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有減額交清選擇的,則本合同減額交清時附加合同必須同時減額交清;若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沒有減額交清選擇的,則本合同減額交清時附加合同解除。
第十八條 保單貸款
本合同保險期間內,在下列條件下,您可向我們申請保單貸款:
1、累計貸款金額最高為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的和扣除保單欠款后的凈額的百分之七十;
2、每次貸款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六個月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加合理的浮動確定。若您逾期未償還全部貸款及利息,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險合同的現金價值的和大于逾期未償還全部貸款及利息,則所欠的貸款及累計利息將構成新的貸款本金,按我們公布的最新保單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若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的和小于或等于保險單全部貸款及利息,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部分還款的,該款項將首先用于償還累計利息,然后用于償還貸款本金。如果您申請保單貸款的,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需質押于我們。
第十九條 保單欠款的扣除
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若您尚有保單欠款,則我們將在扣除保單欠款后給付剩余部分。
第二十條 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內(含二年),您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我們與您協商并
達成協議,在您補交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聯附加安康逸生長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保險費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您未和我們達成協議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聯附加安康逸生長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若我們解除合同,將向您退還合同效力中止時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聯附加安康逸生長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撤銷與解除及風險
一、 如您在猶豫期(即簽收保險單后十日。若保險單由我們派人遞送,從送達日的次日算起;若保險單為郵寄遞送,從寄達郵戳日的次日算起)內申請撤銷本合同,請填寫合同終止申請書并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如我們收到要求撤銷本合同的申請,則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不發生效力,我們也不承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任何保險責任。我們自收到合同終止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您退還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險費。
二、 如您在猶豫期后申請解除本合同,請填寫合同終止申請書并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終止。我們自收到合同終止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您退還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
如您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的損失,故請您慎重考慮和決定。
第二十二條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我們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我們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年齡或性別錯誤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實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我們有權解除合同,并向您退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聯附加安康逸生長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我們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7.2 我們合同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二、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并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
第二十五條 變更住所與通訊地址
您或被保險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生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否則,所有我們的通知信息都將按我們最近所知的地址發送,并視為已送達您或被保險人。
第二十六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規定的保險期間內,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經您和我們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后,應當由我們在原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由您和我們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本合同中的任何部分,若與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范性文件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都應作相應的修改。
第二十八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同意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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