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您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載明的日期為準。我們自生效日零時起開始承擔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保險條款、投保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成立與生效
自您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載明的日期為準。我們自生效日零時起開始承擔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對應日是保險單周年日。保險單年度、保險單月份、保險費到期日和保險單滿期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天,則以該月最后一日作為對應日。
二、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合同,如果您認為本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合同,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交的全部保險費。
解除合同時,您需要填寫書面申請書,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自您書面申請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三、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六年。
一、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及交費金額確定,并于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載明。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二、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按下列規定承擔保險責任:
1、疾病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內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此原因導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三倍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3、生存保險金
在第四個保單年度末,如果被保險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將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在第五個保單年度末,如果被保險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將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生存保險金。
4、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的保險單周年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0%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內或最后復效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被保險人因精神疾患導致的死亡;
9、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藥物過敏或其他醫療所致事故;
10、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11、凡出入、身處、駕駛、服務、上落于任何航空裝置或航空運輸工具,但不包括由商業航空公司在規定的搭客航線上行駛的飛機。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權利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凈額,本合同終止。
發生上述其它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權利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凈額,本合同終止。
一、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除另有指定之外,本合同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只能于保險事故發生之前,且必須以書面形式申請。本公司收到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書面申請后,應當及時在保險單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二、保險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在十日內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三、保險金的申請
1、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保險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文件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2、生存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申請領取生存保險金時,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保險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被保險人的生存證明。
生存保險金留存于本公司生存保險金累積賬戶,并按本公司確定的累積利率以年復利方式儲存生息,在本合同終止或被保險人作為受益人申請時給付。若被保險人身故,則生存保險金累積賬戶余額將支付給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3、滿期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 保險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 被保險人生存證明。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4、如委托他人代為申領,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保險金的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后,將在五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五、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派發紅利、返還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本合同有未清償的借款,則本公司扣除未清償的借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
六、訴訟時效
本合同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末對該會計年度的分紅保險業務進行核算,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按照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確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將進行紅利分配。紅利派發日為保險單周年日。本公司于每個會計年度分紅方案公布之后的保單周年日向保單持有人寄送分紅保險業績報告暨紅利通知書。
本合同的紅利領取方式為累積生息,即紅利留存于您的紅利累積賬戶,并按本公司確定的紅利累積利率以年復利方式儲存生息,在本合同終止時給付。
一、保費的交付一次交清。
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您對本合同的紅利所有權同時中止。
三、效力恢復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二年內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您與本公司協商并達成協議,自您償還未清償的保險單借款及應付利息起,本合同效力恢復。您對本合同中止期間的紅利所有權同時恢復。
本公司與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未達成復效協議的,本公司返還本合同效力中止時的現金價值凈額,本合同終止。
一、現金價值
本合同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會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內的現金價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詢。
二、保險單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現金價值凈額的80%。本公司按借款金額以年復利方式計算利息。
因保險單借款等導致本合同現金價值凈額為零時,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除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您在猶豫期后,可以書面通知我們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您解除本合同時,應填寫合同解除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證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凈額。您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投保范圍
1、被保險人條件:
凡投保時出生滿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歲(含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學習的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2、投保人條件:
凡訂立本合同時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投保人。
二、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您說明本合同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我們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返還保險費。
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返還保險費。
本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三、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將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四、年齡計算與錯誤處理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單上填明,若發生錯誤按下列規定辦理:
1、真實投保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投保年齡范圍的,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向您返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凈額。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審核更正并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補交保險費前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按照實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返還您。
五、聯系方式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或被保險人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系方式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或被保險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載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視為已通知您或被保險人。
您或被保險人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系方式變更時,未及時通知本公司,可能導致本公司有關通知無法送達您或被保險人,由此而導致的保險單失效及您或者被保險人其它保險利益的延誤和喪失由您或被保險人來承擔。
六、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您與本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和我們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七、失蹤處理
若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失蹤,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決宣告日為被保險人身故日。
若被保險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于知道后三十日內將領取的身故保險金返還本公司。
八、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任何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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