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祥鴻兩全保險(分紅型)條款于2009年12月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該條款是幸福祥鴻健康保險合同的重要內容,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權益,請您仔細閱讀本條款。在本條款中,“本公司”、“我們”均指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條 合同構成
幸福祥鴻兩全保險(分紅型)合同(以下簡稱本主險合同)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本保險條款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與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貼批單,以及經您與我們認可的其他書面文件。本主險合同為分紅保險合同。
第二條 合同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主險合同成立。
本主險合同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我們自生效日零時起開始承擔本主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第三條 投保范圍
年齡為出生滿 30 天至 60 周歲,身體健康的人可作為本主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四條 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主險合同次日起可享有 10 天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主險合同,如果您認為本主險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您需填寫書面申請,并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我們無息退還您已交的保險費。
若您在猶豫期內提出解除合同,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則本主險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我們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主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 30 年、40 年、50 年或自生效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滿 88 周歲后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零時止。本主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第六條 保險金額
(1)基本保險金額
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
(2)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具體參見本條款保險責任部分。
第七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額限制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第八條 保險責任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以下責任:
(1)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 180 天內(含第 180 天)因疾病身故,我們無息退還已交保險費,本主險合同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們按本主險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合同效力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本主險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合同效力終止。
(2)滿期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本主險合同期滿日二十四時,我們按照本主險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主險合同效力終。
如果我們按照《幸福附加祥鴻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的約定無息退還附加險合同已交保險費的,我們在退還上述附加險合同已交保險費的同時無息退還本主險合同的已交保險費,本主險合同效力終止。
如果我們按照《幸福附加祥鴻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過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本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我們將不再按本主險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
第九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我們向具有受益權的受益人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第十條 保單紅利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我們將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決定紅利分配方案,并向您寄送紅利通知書,紅利是不保證的。
紅利公布日為每年的6月30日,保險單周年日在紅利公布日之前的,紅利派發日為紅利公布日;保險單周年日在紅利公布日之后的,紅利派發日為保險單周年日。
您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1)現金領取;
(2)累積生息: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復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利率每年由我們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不計息,我們在本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時,將保留在本公司的紅利本息一次性付清。
(3)抵交保險費:紅利用于抵交下一期應交付的保險費。若紅利抵交下一期應交付的保險費后仍有剩余,則用于抵交以后各期應支付的保險費,但該余額不計息。約定的交費期滿后,紅利自動轉為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若您在投保時沒有選定紅利領取方式,我們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您可變更紅利領取方式,但需填寫變更申請書并經我們審核同意,變更后的紅利領取方式僅適用于以后年度分配的紅利。
本主險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紅利分配。
您申請退保時,若合同經過的保單年度未滿整年的,不享有紅利分配。
第十一條 受益人
如無特別約定,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保險金受益人并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請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10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金申請
(1)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在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① 保險合同 或其他保險憑證;
② 申請人的 有效身份證件;
③ 國家衛生 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④ 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2)滿期保險金的申請
在申請滿期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① 保險合同 或其他保險憑證;
② 申請人的 有效身份證件。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第十四條 保險金的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將在 5 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 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 10 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將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五條 宣告死亡處理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失蹤,且經法院宣告死亡,我們按本主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合同效力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確知其沒有死亡,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在知道后 30 天內,向我們退還已領取的身故保險金,退還后本主險合同效力由我們和您依法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保險金領取方式選擇權
身故保險金的領取方式
受益人在領取身故保險金時,可以一次性領取,或者轉換為年金領取。如果選擇年金領取,領取金額按照我們當時提供的轉換標準確定。用于轉換的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我們當時規定的相應最低限額。
保險費交納
第十八條 保險費的交納
本主險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您和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或批注上列明。本主險合同的交費方式為一次性交清或分期交納。若您選擇分期交納的,您在交納了首期保險費后,應在保險費約定支付日交納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十九條 寬限期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您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本主險合同另有約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 60 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交的保險費。
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險費,則本主險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條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主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且本主險合同不享有紅利的分配。同時,累積生息的紅利余額從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計息。
第二十一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主險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內,您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您須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我們規定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證明書、我們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我們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您補交保險費、未償還的保單貸款及貸款累積利息后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在本主險合同復效后,累積生息的紅利余額重新開始計息。
自本主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 2 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議的,我們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我們解除合同的,向您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第二十二條 減額交清
如果本主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您可使用現金價值的減額交清功能。若您在交費期內決定不再交納續期保險費,您可以書面形式申請將本主險合同變更為減額交清保險合同。我們將計算減額交清后的基本保險金額,但該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減額交清時我們規定的最低限額。
本主險合同變更為減額交清保險合同后,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險費,我們按減額交清后的基本保險金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單貸款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申請并經我們審核同意后辦理保單貸款。保單貸款的最高金額不超過本主險合同當時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凈額的 70%。每次貸款的最長期限為 6 個月,貸款利率按本條款約定利率。
如果您未能償還貸款及貸款利息,我們按下列約定處理:
(1)當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凈額等于零時,本主險合同的效力中止。
(2)當貸款期滿,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凈額大于零時,則所欠的保單貸款及累積利息將構成新的保單貸款,按本條款約定利率計息,每 6 個月復利計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償還貸款,其還款將首先用于償還累積利息,然后用于償還貸款本金。
解除保險合同
第二十四條 您解除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若您在猶豫期后申請解除本主險合同,請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我們在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 30天內向您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第二十五條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主險合同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主險合同的內容。對本主險合同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主險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本主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主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我們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我們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 30 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 2 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年齡和性別確定與錯誤處理
(1)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的周歲年齡計算。
(2)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① 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主險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制,對于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有權解除本主險合同。我們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我們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對于解除合同的,我們向您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② 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作相應的更正并要求您補交保險費差額。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③ 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給您。
第二十八條 扣除款項
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紅利、退還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險費或其他未還清款項,我們會在扣除上述款項及累積利息后給付。我們按合同約定解除本主險合同、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并退還保險費的,還需扣除已給付過的任何保險金及您已領取的其他款項。
第二十九條 職業或工種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時,您或被保險人應于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之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若職業或工種的變更導致續期保險費的調整,請您按調整后的保險費交付以后各期保險費。
第三十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您和我們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簽訂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爭議處理
本主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主險合同或其附加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主險合同或其附加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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