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保險合同也稱特定危險合同,是指每份保險合同反對一種危險事故承擔保險給付責任。這是一項保險政策,保證債券或者其他類型債務發行人可支付所承諾的本金和利息。通過購買這種保險,發行人可以提高債務安全評級,降低必須支付的利率,從而吸引投資者。單一險種保險最初用于地方政府債券。保險人逐步擴大他們可承保的債務類型,當次級抵押貸款的發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債務時,保險公司必須強制支付賠款,不少公司因此損失慘重。
單一保險是指投保人的一筆保險業務同一個保險人訂立一個保險合同的保險。
單一保險合同也稱特定危險合同,是指每份保險合同反對一種危險事故承擔保險給付責任。這是一項保險政策,保證債券或者其他類型債務發行人可支付所承諾的本金和利息。通過購買這種保險,發行人可以提高債務安全評級,降低必須支付的利率,從而吸引投資者。單一險種保險最初用于地方政府債券。保險人逐步擴大他們可承保的債務類型,當次級抵押貸款的發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債務時,保險公司必須強制支付賠款,不少公司因此損失慘重。
以保險人承保危險的數量為標準,可將保險分為單一危險保險與綜合危險保險。
1.單一危險保險
單一危險保險是指對某一種危險所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賠償的保險。
2.綜合危險保險
綜合危險保險是指對數種危險均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通常分為基本檢(主險)和附加險。
重復保險合同指對于同一保險標的的同一保險利益,投保人與多個獨立的保險人簽訂的多個保險合同。在這種保險合同中,只要多個保險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則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如果全部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時,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由多個保險人按比例分攤其損失。
單一危險保險:是指僅對某一種危附帶所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的保險。
單一保險制度
單一執照制度。第三非壽險指令廢除了先前指令對保險業務的分類,保險人僅需要向母國保險監管當局申請到其他成員國銷售保險產品的許可,一旦獲得母國監管當局的批準,保險人既不必設立機構,也不必進一步批準,就可以在歐洲共同體的任何一個成員國內銷售其保險產品。但是,許可必須明確授予經營保險業務的具體種類。
指令修改了第一非壽險指令所確立的許可標準,許可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采取符合設立國的某種企業形式 (例如,公司、互相保險協會、保險人協會等);
(2)企業的經營活動僅限于保險業務;
(3)提交保險營業計劃;
(4)有最低限度的保證金;
(5)有信譽良好的符合專業要求的人員。
指令規定,保險人要在其他成員國設立分支機構的,只需向母國的保險監管當局報告設立的性質。除非母國的保險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申請人財務狀況有問題,否則,他們必須在接受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把所收到的所有資料通知東道國保險監管當局,并同時告知申請人。東道國的保險監管當局在收到資料后的2個月內,必須通知母國保險監管當局,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開展保險業務。在東道國告知開業條件之后(如果有條件的話),或者超過2個月的時限,申請人可以在東道國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保險業務。
自由提供保險服務的規則與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則相似,所不同的是,期限較短。從收到申請人希望到某個成員國自由提供非壽險服務的申請,母國保險監管當局必須在 1個月之內通知東道國,并同時告知申請人。在期滿之后,申請人即可到有關成員國開展非壽險業務。
如果母國的保險監管當局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東道國,申請人欲在東道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提供保險服務,申請人有權在母國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新設立的保險人,成員國可以要求事先批準保險人的公司章程和執照,而對其他文件的審查以正常行使監管權為限度,但是,不得要求在其境內提供非壽險服務的其他成員國的保險人事先獲得批準,或者系統地向其提交保單的條款、保險費的計算標準等文件。另一方面,如果不是作為開業的先決條件,而是為了確保保險合同方面立法的執行,那么,成員國可以要求保險人提交保單的條款、保險費的計算標準等文件。一般情況下,成員國不得要求保險人事先向保險監管當局報告保險費率變化。唯一例外的是,成員國可以經常檢查旅游援助業務保險人的人力資源和設備狀況,以確保其維持正常開展業務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在這種保險合同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對應關系為一對多關系。單一保險合同是指對于同一保險標的的同一利益,投保人只向一個保險人投保的保險合同。在這種保險合同下,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關系為一一對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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