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中心貸款政策調整
(一)調整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開戶可貸款時限。
將“借款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近六個月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調整為:借款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十二個月以上(含十二個月),近六個月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
將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可貸額度由現行的50萬元調整為40萬元。
(三)暫停“疆外購房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置換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政策。
為優先保證繳存職工購買疆內行政區域內自住住房的資金使用,暫停辦理“疆外購房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置換住房公積金貸款”兩項貸款使用政策。
(四)進一步完善現行住房限貸措施。
將“借款申請人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次月就可以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調整為:借款申請人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時間滿一年后,可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工作要求
各分中心、管理部要認真貫徹落實好新調整的個人貸款使用政策,并按照新調整的各項政策辦理業務,同時,及時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和咨詢工作。職能科室要按照新調整的政策及時做好信息系統和具體操作規范的調整,確保各項工作銜接順暢。
第六章 住房公積金單位賬及個人賬
第八章 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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