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險定義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在出差或旅游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或傷殘,或保障范圍內其他的保障項目,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而這里意外事故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意外發生的,即被保險人未預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
(2)外來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3)突然發生的,即事故的原因與傷害的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關系,并在瞬間造成傷害,來不及預防。
旅游意外險定義的基礎內容是人身意外。而意外險與旅游險的區別在于,意外險通常保障更單一,而且保障時間長的可達1年,短的也有幾天。旅游意外險大多時效性較強,一般與出行時間對應。
保險責任: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并后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及殘疾保險金累計給付以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三)醫療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條款第二十七條釋義的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院”)進行治療,保險人就被保險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的、合理的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的部分,給付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無論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療費用剩余部分的保險責任。
責任免除:第六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襲擊。
(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
第七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第八條,下列費用,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保險單簽發地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費用。
(二)因椎間盤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
(三)營養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整容費、美容費、修復手術費、牙齒整形費、牙齒修復費、鑲牙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
發生上述第六、七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并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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