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車輛損失險是車輛保險中重要的險種,幾乎每一輛車都會投該保險,從投保金額來劃分的話,它分為足額投保與不足額投保兩種,那么對于車主來說,這兩種投保方式,哪一種更為劃算,對車主更有利呢?
保險公司的車損險條款中都有類似的表述:在投保車損險時,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以下方式來確定: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此外,車損險是費率浮動的險種,車主在續保時保險公司會根據出險和理賠的情況進行動態的調整,比如某保險公司設定了12個車險 費率調整等級,等級最高的為十二等級,其保險費將調整為200%;等級最低的為一等級,其保險費將調整為50%。
(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例如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6%,10座以上客車月折舊率為0.9%,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
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三)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保險合同簽訂的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車損險要足額投保。有的車主為了節省保費,不足額投保,如果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損毀,將得不到足額賠付。專家提醒:對于車險,足額投保即可,即車輛實際價值是多少就投保多少,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投保時新車購置價,因為超過的部分無效。
車損險的足額投保是指保險金額按新車購置價進行投保,這是一般的車損險保險金額確定的方式,但保險金額不應超過新車購置價,因為《保險法》中和上述條款的描述中都規定了“超過部分無效”。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如果保險金額高過新車購置價,發生車輛全部損失時,被保險人就可以額外獲利,這顯然是不符合汽車保險的基本的“損失補償原則”的。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不足額投保,像按實際價值投保其實也是不足額投保的一種,不足額投保其后果子是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是按照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也就是比例賠付。但另一方面,不足額投保因為保險金額降低了,所以也節省了一部分保費。
那么,選擇足額投保還是不足額投保好呢?其實是要分車輛的具體年限來看的,一般建議如果在8年以下的私家車,最好按足額投保較好,這樣可以得到足額的賠付,但對于那些特別是超過10年以上的舊車(或者是本身低價購買的二手車),可以以實際價值進行投保,因為對于這些老舊車,一旦發生全部損失,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實際一般只能按車輛的實際價值理賠的。
根據保險行業協會的專項統計來看,超過99.9%以上的車損險賠案是“足保足賠”的,個別賠案既有類似“足保多賠”,又有所謂“少賠”的現象。從保險經營大數法則出發,為了降低產品復雜度、方便客戶理解并兼顧絕大多數情況下的公平和效率,保險公司開發產品時采用了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兩種責任合并制定保額的方式,并且還要進一步完善制度,讓車主明明白白地買保險。
與此同時,無論新車還是舊車,車險的保費是根據其賠付成本精算確定的,賠付成本與配件價格、維修成本密切相關,在賠付成本相同的情況下,無論用哪種方式確定保額,其保費水平是一致的。以新車購置價作為保額,有其對應的費率,以實際價值作為保額,如果獲得同等價值的賠償,也會有其相應的費率。只要賠付成本不變,無論以新車購置價或實際價值投保,其保費水平是相對穩定的。
從另一個角度看,車損險的保額確定是決定后續理賠的前提要素之一,如何找到最優的解決方案,使各種情況的賠案都能得到最合理的賠償,是保險行業下一步需努力解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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