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撞了,車主劉先生正慶幸有保險公司買單,卻被告知由于車子還沒上牌,也沒有行駛證、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自3年前公安部取消新車移動證,改為實行“臨時號牌”之后,這樣的保險合同糾紛正越來越多。
有保險和法律界人士認為,現行的上牌制度,讓絕大多數車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法,以致出現了買車之后、上牌之前的保險真空期。在日均新增2000輛新車的今天,“保險真空期”已經給所有出行的人和車都帶來了顯而易見的風險。
沒有辦牌照保險不生效
和劉先生一樣,顧客在4S店買車上保險時,通常會被告知“保險24小時后生效,但上正式牌照之前,盜搶險暫不生效”。而絕大多數顧客并未注意到,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免除”一欄內有這樣一項:發生意外事故時,除非另有約定,車輛無交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臨時移動證,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今年4月,車主王先生將某財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討車損賠償時,即聲稱辦理保險時無人主動告知這項“免責條款”。記者撥打該公司電話咨詢時,發現連工作人員對這一條款也并不十分清楚。在記者主動提出“有無臨時號牌是否影響理賠”時,工作人員經過半晌核查后才回答,“確實不賠”。
據介紹,在2007年11月之前,公安機關實行的是移動證制度,銷售商在賣車的同時可以提供有效期一周的移動證,保證司機能合法上路。因此這樣的免責條款,此前從未引人注意。
洗車時撞了欄桿,保險“拒賠”
“在別的地方出險,都能賠。可為什么在洗車時出險,偏偏就得不到賠償呢?”近日,本報接到了讀者張先生的電話。張先生家住杭州城西,新車買了不到2個月。“上周,我去文三西路的一家車行洗車。剛洗完,后視鏡上都是水汽,我一不小心,倒車時車屁股撞到了鐵欄桿上。”
張先生第一時間撥通了保險公司的報案電話。詳細了解情況后,保險公司派人給事故車定了損。張先生本以為,過不了多久,他就能拿到理賠金了。可是,幾天后張先生接到了保險公司“拒賠”的消息。“保險公司說,我在洗車時出了事故,他們不負責賠償。”
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源于張先生簽定的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中的一項。“競賽、測試,在營業性場所修理、養護期間,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洗車屬于“養護”,而張先生在洗車店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因此拒絕賠償。
“在買車險時,我根本沒有發現,合同里還有這么一條。”張先生說,洋洋灑灑幾頁文字,他看都沒看,就簽下了名字。報案時,張先生與客服之間的對話也被保險公司錄音,最終成了拒賠的證據。
撞到自家人車險拒賠
機動車撞到他人,只能通過第三者責任險加以賠付。所謂第三者,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駕駛員視同于被保險人)以外的人,但在保險條款中卻將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疇之外。
因此,如果車輛撞到自家人,保險公司視為免責。同理,被同一單位名下的車輛碰撞也不能通過第三者責任險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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