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個朋友調動工作,跨省調到愛人所在地,問我跨省轉養老保險可以轉嗎?有個怎么轉?
我明確的回復您跨省轉養老保險可以轉,根據《暫行辦法》,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辦理社保轉移接續手續,原參保地與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在45天內辦結審核、確認、跨地區轉續等程序。
具體的流程為:參保人提出申請———原參保地開具參保繳費憑證———新參保地15日內審核(符合條件的向原參保地發函,不符合條件的作出說明)———原參保地收到函15日內辦理各項手續(參保人員欠費的,在本人補繳后辦理手續;本人無力補繳的,欠繳費時間暫不計算繳費年限,補繳后再計)———新參保地收到轉移的關系和資金后15日內辦結。
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
根據“暫行辦法”已經退休的人員不能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第一問已經退休的人員能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嗎?
案例1現居住在北京豐臺區的陸道琴女士在北京工作多年,由于父親去年剛退休她把父親從老家江蘇接到了北京,雖然父親每個月都能按時收到養老金,但每次從銀行取錢都有手續費并且不是很方便。按即將施行的“暫行辦法”她想問父親這種情況能不能把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北京
回答:根據辦法的規定,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跨省流動就業時,可以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但是對于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并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跨省異地定居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問養老保險發生了轉移接續的參保人員,是在工作地領取養老金,還是回戶籍所在地領取養老金?
案例2做計算機程序設計工作的朱鵬程先生,于2002年從江蘇來京工作,并按規定繳了養老保險,并在北京買了房,成了家,他想知道如果他在北京一直工作到退休,今后能不能在北京領取養老金?
回答:根據辦法的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對于朱先生的這種情況如果他的養老保險關系在北京累計實際繳費滿10年,他就可以在北京辦理退休手續,并可以在北京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請問現在跨省轉養老保險,企業所交部分能否轉?
答:能轉一部分.養老保險比例是按照繳費基數計算的:個人繳納8%,單位繳納20%,轉移的時候,個人的8%全部轉移,單位繳納的20%中只轉移12%。不過單位繳納的轉與不轉都與你個人沒有任何關系的。因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只有你個人繳的8%構成的。單位繳費不進賬戶只進統籌
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一定系數計算,這對流動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勞動者都是一樣的,只要多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多,這部分養老金水平就高。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與本地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應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由此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與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出平均值,作為計發其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發給基數的15%,多繳費1年多發1%。辦法堅持了這一計發辦法,只是進一步明確了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要與最后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這既保證了全國政策的統一,又是一種相對簡便的方法。
對回鄉后不再返城就業的農民工,辦法規定的總原則是,其在城鎮參保繳費的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如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同城鎮職工一樣計發基本養老金;如果沒有滿足規定條件,也可以把城鎮參保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總之是不讓他們已有的權益受損。但鑒于新農保制度剛剛開始試點,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城鄉間的具體銜接政策,國家將另行研究制訂。
隨著我國老齡化的加劇,養老問題的嚴重性全面突顯,所以國家出臺此辦法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我國目前的養老難的問題,養老保險辦法的實施關系到每個人的養老問題,所以對出臺政策的詳細解讀也是十分有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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